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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五保户
申请报告
五保户申请报告
五保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办:
一:本人姓名:王xx性别:男名族:汉现实际年龄65岁(但户口年龄为63岁),户口所在地:XX省XX县区吉格斯太镇xxx村,现居在达旗树林召镇xxx租房住。
二。户口一人,单身未结婚,无儿女,单独生活,无固定职业。
三。本人单独生活,没有经济来源,无房、无牲畜、无财产,体弱多病,经常服药,生活很拮据,没有生活依靠,今后生活难以为继,陷入绝境。
特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准予我“农村五保户〞以帮我度过风烛残年。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2023年3月25日
关于鄂尔多斯市农村五保户条件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供申请,因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为会员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效劳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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