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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互联网
律师
行业
影响
互联网对律师行业的影响
摘 要: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员,其执业活动在社会进步和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均有突出表现。依托互联网的技术与极致思维解决法律效劳市场需求结合的一种全新业务模式,互联网技术的开展为律师开拓业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降低了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本钱,使律师对客户的效劳更加便利。同时客户对律师的效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对律师来说既是一种机遇,更是一种挑战,必将大大拓展法律效劳的广度、深度。在新形势下律师业务的信息化思维尤为重要,对推动律师业务在网络化建设中取得长足进步,为经济社会创新开展效劳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律师;行业开展
一、互联网对律师业务展开的重要意义
〔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拓展法务市场的现实需要
业务案源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命脉所在。如案源不济,会直接影响到律师与律所的生存状态。故开源拓展是前提,而案源的开拓方法与策略、信息体戚相关。对律师与律所来说,开拓案源也需要收集信息、分析与运用信息,并及时做出应对措施,该过程就是网络化建设的一局部。收集信息需要渠道,网络便是渠道之一。信息收集是法律效劳业至关重要的一环,关系到每一个律师的生存及开展状况。以往,在传统开展模式中,信息收集相对缓慢、片面。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高速连接特性以及高容量的储存体为海量信息的收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这种信息收集技术的终点是出现一个统一的信息集散平台,所有与法律效劳有关的信息都能够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分类,传递给相应的客户与律师。如此,便成了客户信赖与案源的根底,这就是律师业务网络化建设的成就之一。
〔二〕提升法律效劳与优化律所管理的客观需要
自动化管理一直是律所管理者的梦想,由于律师及律所为客户提供的是无形的法律效劳,而律所管理面对更多的是人事问题,故难度颇大。如信息化建设与律所管理对接,让无形效劳有形化表现,可为业务能力与效劳质量的上下优劣提供借鉴,促进律师之间竞学,提升律所乃至行业的整体素质。律所内部网络管理系统应构建合理的信息框架。信息化建设应用于律师团队、品牌、客户管理等方面,相互之间既独立又有机联系。在信息化建设系统里,办案律师按照既定程序在各型案件、归类与栏目里提交经办案件详情、代理思路、法律文书、适法理据、处理结果、归档总结等文档,形成一个完整、动态的办案实录,让律所管理者从宏观管理角度及时掌握案件流程
〔三〕提升律师开发信息资源能力的硬性需要
网络化即资源化,在网络时代要取得先机,首先应当在信息的不对称性上做文章,故资源共享的重要性即为前提条件。律所实务涉及社会各个阶层与角色,资源需求似乎无所不要。参照上述律所网络化管理内容,如每位律师都自觉在律所内部办公系统增添自己拥有的信息资源,即为彼此提供信息和支持,此类资源可细化到公、检、法等职能部门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及路线导引,按不同行业分门别类地归纳、提交。在日趋繁忙、工作压力不断放大的今天,如能充分利用共享信息,那么会省时节力,产生更大的效益与价值。
二、标准完善律师网络业务开展
〔一〕构建律师事务所网络法务平台
目前互联网与法律效劳结合虽有不少模式,但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协作平台目前仍处于开展与完善阶段如找法网等。当下有互联网思维背景的法律效劳机构,其技术、平台硬件大多尚可,但线上律师或律所软件资源就差强人意,平台几乎单纯定位为提供案源的通道,整个平台的专业法律效劳力量较为薄弱,因此,通过与类似赢了网等国内互联网法律平台建立律师业务合作关系[1],使得有诉讼需求的客户高效挑选出最适合的律师,实现委托、支付和效劳的标准化全程,使得法律效劳的信息化思维发挥至极致。但是,网络平台的优劣效能最后还得归结于线下律师或律所法律效劳的质量,无视提供法律效劳的律师素质,既吸引不了优秀的律师或律所参与,也难以形成太大的影响力,所有网络平台提供的仅是同业或跨界协作,但线下的实际协作才是最核心的追求目标。
〔二〕妥当定位律师事务所网络法务运营
从事互联网法律效劳平台的法定地位如何定性,存在较多争议,但至今未有定论。互联网法律效劳平台作为新的市场探索的一个方向,需要像互联网金融一样,函须明确的定位。综合分析引发争论的是对互联网法律效劳平台到底属于经营性机构还是非经营性机构定位不明,应当从机构效劳内容的有偿与否来界定机构的经济属性,并作区别对待。具体如依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信息效劳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类进行处理,规定了对前者实施许可证制度,而后者实施备案制度。因此,在甄别经济属性时只要明确通过互联网法律效劳平台向客户有偿提供信息或定制即为经营行为。互联网思维下的法律效劳,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平台、律所、律师三者缺一不可。新形势下的律师行业开展,应当表达更专业化的效劳,更系统化、精细化的律师协作,才能真正构建法律效劳无阻碍绿色通道,为各类社会需求提供良好的法律效劳。
〔三〕构建多元化网络法务营销机制
创立律师网站或互联网法律效劳平台,其营销工作尤为重要[2]。随着技术的革新和思维的创新,新的网络营销方式不断涌现。现阶段的法律效劳业虽零碎的运用了互联网技术,但其作用有限,本质上仍然只是为线下开拓业务效劳。在互联网时代的成熟阶段,互联网技术使得法律效劳业的信息传递变得普遍和宏观。互联网与法律效劳的结合真正开辟了一条全新的线上开展模式。案源信息通过统一的信息集散平台分类传递,匹配给具有该业务能力的律师,再通过一对一的专属化、精细化效劳传递给律师具体的案情信息。线上信息沟通所面临的难题被打破。法律人能够更好的在社群内相互协作。新执业律师通过线上信息传递能够针对性的开展自身,满足客户需求。
基金工程: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听君律师事務所合作研究课题,暨贵州民族大学律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课题名称:互联网对律师行业的影响调查研究。
参考文献
[1]谢军,钱一一.“互联网+〞形式下律师业务的路径优化.知与行,2023〔04〕.
[2]刘天利,顾颖.互联网时代法律效劳模式管理创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05〕.
作者简介
魏旭,男,回族,山东济宁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在读。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