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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事
报告
调查
处理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事故报告
〔一〕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
根据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的规定
平安生产法和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报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以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查院我: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到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设区的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三〕事故报告的类型
按照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23]56号〕的规定,事故报告分为事故快报和事故统计月报。
1、事故快报
〔1〕事故快报的范围
事故快报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用机械和渔业船舶伤亡事故;以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其中,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是指: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中毒、灼伤及其他伤害〕。
2〕造成10人被困或下落不明,涉险50人以上的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住院观察50人以上〔含50人〕。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平安〔车站、码头、港口、机场、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事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汽车站等〕。
6〕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7〕轮船翻沉、列车脱轨、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
8〕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在型水利,电力设施事故,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垮塌倾覆事故。
9〕涉及外宾、重要人员伤亡事故。10〕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2〕事故快报的时限
接到事故信息后,应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1〕一交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到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2〕一次死亡〔遇险〕3-9人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一次死亡1-2人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区、市〕平安监管部门调度统计机构。
4〕煤矿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发生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事故快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的行政区划〔省、市、区、县、乡、镇〕。3〕事故发生的地点、区域。4〕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
5〕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的牌号、名称和核载、实载情况。
6〕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平安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
7〕发生事故单位的平安评估等级和持证情况〔生产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等〕。
8〕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轻伤、重伤等〕。
9〕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10〕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的有关情况
〔4〕事故快报的方式
1〕一次死亡〔遇险〕10有以下事故使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网络传输软件报送,尚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 报送。
2〕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逐伤亡事故发生后,使用网络传输软件和 同时报告,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使用 和 同时报告。
2、事故统计月报〔1〕报告部门
各类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由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统计报告〔未设立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地区,由当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报告时限
按照生产平安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包括煤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在每月10日前逐级报送至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
〔3〕报告内容
按照生产平安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项填报。〔4〕报告方式
使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伤亡事故统计软件通过专用网络报送伤亡事故统计卡片;尚不具备专用网络传输条件的单位,可使用公共网络报送事故统计卡片。
3、有关统计规定解释
依据平安生产法、bg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交通事故统计暂行规定〔公交管[2022]92号〕、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农机发[2023]2号〕、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方法〔交通部令2022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农业部、农渔发2022]13号〕、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那么〔铁道部令第7号〕、民用航空平安信息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3〕等法律、法规、标准,对有关问题都做了如下解释。
〔1〕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含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伤亡事故均应进行统计〔公安机关立为行事案件的除外〕。
〔2〕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按事故发生地进行统计〔船舶在境外和公海海域发生事故按户籍港进行统计〕;民航飞行事故按飞行器注册地进行统计;渔业船舶事故按渔舶户籍地进行统计。
〔3〕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4〕重作是指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确实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在补报和统计。
〔5〕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内死亡或失踪的超过7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其他事故在30天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确实认〕或失踪超过30天的,均按死亡事故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上述事故规定报告期限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二、事故调查
目前,我国的伤亡事故调查根本上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调查处理的的原那么。伤亡事故调查的原那么和程序在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中都有规定。
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根据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国务院于20232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自202322年6月1日起行施行。该条例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规定如下。
〔一〕事故调查分级原那么
1、特别重大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有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其他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调查组成员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那么。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
〔三〕调查组成员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调查组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