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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中
特色
社会主义
法治
体系
子系统
分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子系统分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指由诸多法治要素有机结合、彰显社会主义属性、反映中国国情并集中表达中国人民意志的统一整体。该体系主要由法律标准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系统构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着眼于诸多法治要素的有机联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致力于上述五个子系统建设。那么,到目前为止,这五个子系统建设状况怎样?如何进一步加强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本文分别做些梳理和分析。
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标准体系的分析
法律标准,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并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各种行为准那么,而法律标准体系那么是各种法律标准的集合体。具体地说,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标准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统一整体。形成完备的法律标准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底。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标准体系,便不可能实现法治化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只有建设完备的法律标准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根本的制度依循。
经过长期的努力,中国法律标准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标准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标准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截至2023年9月,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规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但尽管如此,中国法律标准体系目前还不完备,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还比拟突出。如,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一些法律制度规那么系统不严谨,有原那么性规定但还缺乏具体制度:局部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不强;行政法领域至今还没有完备统一的程序法。特别是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了国家法治统一。所以,正如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施芝鸿所说:“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完成,但就如同一座毛坯房,内部装修的任务还很重。〞
如何建设完备的法律标准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仅指明了方向,而且明确了建设的根本路径。第一,要完善立法体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去除立法部门化,使立法真正成为凝聚社会共识、调整利益分配的过程,使立法更好地表达广阔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第二,要重视发挥立法对改革和经济社会开展的引领推动作用,变“政策引领〞为“立法引领〞,坚持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第三,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通过加快制定民法总那么、人格权法,编纂形成逻辑、价值一致的体系化的民法典等手段,解决因体系性不强导致的法律规定相互“打架〞的问题。第四,要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标准体系。原因在于,恪守原有单一的法律渊源已无法满足法治实践的需求,有必要适当扩大法律渊源,甚至可以有限制地将司法判例、交易习惯、法律原那么、国际惯例作为裁判根据,以弥补法律供应的缺乏。
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的分析
法治实施体系,是指使各种法律标准变为人们实践行为、确保立法目的得以实现的体系。该体系涉及多个层面的法治要素,如法律体系的严谨性、执行程序的法定性、救济渠道的畅通性、法治队伍的可靠性、普法教育的全面性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建设是重点所在,也是难点所在。实践充分说明,徒具空文的法律不是零价值而是负价值,这样的法律会直接伤害人们对法治的信仰。习近平总书记屡次引用古人“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的名言,他说:“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外表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所以,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如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方式、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洽观念明显增强。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效率不高,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主要就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层面看,该体系的缺项和漏洞还不少。从立法源头看,该体系缺乏严谨性,违法后果的法律设计明显不完善,重实体轻程序、有原那么无强制、有种类但不全面,这必然会导致现实生活中的“破窗效应〞:当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不承当法律后果时,对其他执法者产生破窗效应;而当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不承当法律后果时,对其他人产生破窗效应。“破窗效应〞问题严重伤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意见最大的地方,就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问题,就是法律实施问题。
如何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第一,要认真解决好法律标准本身的可实施性问题。不具有实施可能性的法律标准无疑会加大实施本钱,甚至即使执法司法人员费尽心机也难以实现。要特别注意法律标准实施资源的配套性、法律标准本身的可接受性以及法律标准自我实现的动力与能力。第二,要认真解决好法律实施所必需的体制以及法律设施问题。国家必须为法律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体制、设施与物质保障。第三,要认真解决好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执法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问题。要为法律实施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的培训与养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机制。第四,要认真解决好法律实施的阻碍和阻力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制度预防和机制阻隔,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必须把排除“人情〞“关系〞“金钱〞“权力〞对法律实施的干扰作为重点整治内容。第五,要认真解决好政府的机构、职能、权限由法律规定问题。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法治政府建设。必须抓紧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责任法,保证政府公正、公开、公平行使公权力,防止和遏制其滥用权力和腐败。
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的分析
法治监督体系,是指由各种形式的监督所构成的法治系统。在我国,法治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两个方面构成。其中,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那么称之为社会监督,如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社会监督的主体较广,民主性突出,是国家监督的重要来源和补充。一个国家没有监督不行,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法治监督体系,一个国家就不会是真正的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说,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根本所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监督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始终坚持加强对行政权力、司法活动的监督,构建结实的权力笼子,让权力的运行始终处于阳光之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于一体的相互配合的监督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但是,从具体的监督环节和方式看,我国法治监督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要真正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还有很長的路要走。例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最经常使用的监督方式应是对官员的质询,但这方面的监督工作就不到位。如果真正把质询这个方式用起来,加上电视转播,腐败分子也许就不会这么嚣张。又如,司法对公权力最重要的监督形式是行政诉讼。但由于地方行政权力的干预,行政诉讼应有的监督作用就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一些地方政府违法征收、违法拆迁,对假冒伪劣食品、环境污染不闻不问,老百姓告到法院,法院也不敢受理。再如,我国社会监督虽然倍受提倡,但由于民众监督意识不强、制度设计不科学等因素的影响,社会监督的实效性还不高。
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既要在国家监督上下功夫,也要在社会监督上下功夫。目前,由于我国监督体系初步形成,必须在此根底上致力于具体监督环节和监督方式的建设。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核心是实现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要科学配置权力,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要加强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要标准权力的运行,为权力的运行设定明确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界限: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要有效标准党内、人大、民主、行政、司法、审计、社会、舆论诸项监督,并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独特作用,使违法或不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得以及时有效纠正;要健全权益恢复机制,使受公共权力侵害的私益得到及时赔偿或补偿。
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体系的分析
法治保障,是指一个国家在推行法治过程中各种必需的法治软件和法治硬件,其中包括法治文化、法治理念、法治教育、法制宣传、法律效劳、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机构、物资装备、经费供应、人才队伍等等,而法治保障体系,就是各种法治软硬件的有机整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果缺乏这样一个保障体系,就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功。在我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所以,在中国,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近些年来,随着依法方略的深入实施,我国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是,无论是软件还是硬件都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从法治文化、法治理念、法治教育和法制宣传看,广阔民众的法治观念还很淡薄,“法不责众〞意识还很浓厚,法律应有的权威作用还没有形成,公众对法律信仰的程度还不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法治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法治文化宣传缺乏系统性。又如,从法律效劳、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看,不仅开展滞后而且还很不平衡。一方面,直接为普通老百姓的法律效劳业很不兴旺,另一方面,涉外的法律效劳业又很落后。再如,从法治人才队伍看,无论是法治专门队伍还是法律效劳队伍,都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尤其是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和涉外高端法律人才严重缺乏,以至于我国涉及世贸和其他国际争端的官司往往要请国外的律师,面临很大的泄密风险,相关国际组织中的我国法律雇员也少得可怜。
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是宪法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目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强和改良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这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党必须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特别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二是要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效劳队伍建设,加强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实人才保障和物质条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终要表达在立法者科学立法、执法者严格执法、司法者公正司法的过程里。因此,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三是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立内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荣耀、违法可耻的社会气氛,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决保卫者。四是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