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级市人大主任群体身份特征分析翻开文本图片集一、研究的缘起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下称地方人大主任)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者,对于推动地方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中央方针与地方实际相结合担负领导职责,起着“掌舵〞作用。有鉴于此,理论上应重视分析地方人大主任这一角色。由此首先引发思考的是,地方人大主任究竟显示出怎样的群体性身份特征?既有为数并不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相关研究文献根本上侧重于制度层面,鲜有关注人的层面,因此几乎不曾涉及这一主题。例如一些文献置身于民主与法治的宏观制度立场,探寻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的意义和作用[1],提炼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计机制所彰显的民主与理性决策模式[2];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3],以及分析人大常委会公民参与机制及其法治保障[4]等。另一些文献那么重在研究人大常委会单项制度安排及其程序机制,例如研讨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功能设计及其监督实践[5]、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专项工作[6]、地方人大常委会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7]、省级人大常委会会次和会期制度[8]。概括而言,这些文献多系出自宪法学者,因而均着眼于具有先决意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层面的建构与完善,理论意义应予肯定。但制度归根结底是由人设计、创造和选择的,固然应重视制度层面的分析,表达能动性的人的因素也不该被研究者所无视,其中就包括对于地方人大主任群体性身份特征须作出探析。目前,学界针对领导人员身份特征的研究,主要见之于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著名大学校长、学会负责人等群体,领导人身份特征被相关文献具化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可及性指标。本文中,结合地方人大主任一职的政治意蕴,将地方人大主任群体身份特征实际理解为社会特征以及政治特征两大类别,前者主要包括性别、年龄、学历、专业等指标,后者包括党派归属、职务安排(是否兼任同级党委书记)、任职路径等指标。由于地市级在中国行政序列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将宏观决策转化为执行事项的中间环节;地级市人大数量规模相比省级人大、县乡两级人大,亦处于适合分析研究之用的居间状态;更主要的是,202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市地方立法权,这使得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区、市)和49个较大的市根底上,又增加274个,其中绝大多数为地级市,这使得地级市人大及其立法工作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