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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中
交路桥
建设
有限责任公司
16
起重机
倾覆
事故
调查报告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8·16起重机倾覆事故调查报告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8·16〞起重机倾覆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16日8时许,中交路桥建设在位于哈尔滨市红旗大街与长江路交口处,组织人员进行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TJ-4标段会展中心站土建工程施工。施工现场使用一台履带式起重机要将另一台小型汽车起重机吊入基坑之中。吊装作业进行时,履带式起重机突然侧翻于基坑边缘,小型汽车起重机坠落至基坑底部,履带式起重机吊臂前端砸中地面一名作业人员的头部,至其当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和南岗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依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方法,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建委、市总工会、南岗区安监局、南岗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那么,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尸体检验等工作,目前,已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土建工程TJ-4标。
工程建设单位:中交哈尔滨地铁投资建设
工程总承包单位:中交路桥建设
工程监理单位:上海建科工程咨询
工程地址及范围:海河东路站(不含)—湘江路站(2站2区间)土建工程。2站是指会展中心站总建筑面积13508平方米,主体及附属围护结构采用钻孔桩;湘江路站总建筑面积12856平方米,主体及附属围护结构采用钻孔桩;2区间是指海河东路站—会展中心站区间总长885.08双延长米,采用盾构+暗挖法施工;会展中心站—湘江路站区间总长724.8双延长米,采用暗挖法施工。
合同工期:2023年4月1日—2023年9月30日。
倾覆的履带吊车相关数据:生产单位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型号XGC55;出厂日期2023年8月10日;整机质量
46.12吨;单件最大起重量28.6吨;起重机尾部配重16吨。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中交路桥建设隶属于中交通股份集团。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23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弓天云;注册资本:282448.053728万元;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企业平安许可证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23)
106831-1。 :100011。
三、事故经过和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023年8月16日7时许,中交路桥建设在位于哈尔滨市红旗大街与长江路交口处,组织人员进行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TJ-4标段会展中心站土建工程施工。施工现场使用一台XGC55履带式起重机要将另一台Z8FKT-Z小型汽车起重机(装备质量15.4吨)吊入基坑之中。8时许,吊装前的准备工作就绪,在司索信号员张山的指挥下,履带吊司机赵冲飞开始了吊装作业。赵冲飞先是吊起与履带式起重机同在基坑一侧边缘的小型汽车起重机,然后操纵吊臂旋转90度,将吊起的小型汽车起重机移至基坑上方,接下来,赵冲飞按照作业指挥张山的工作指令,向坑底落钩。就在小型汽车起重机落入基坑约6米的位置时,履带式起重机突然发生90度侧翻,一侧履带着地倾覆于基坑边缘,小型汽车起重机坠落至基坑底部,起重机吊臂横置于基坑之上,吊臂前端直接砸中对向基坑旁一台自卸吊车上一名正在卸料的作业人员的头部,至其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制定了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在恢复生产秩序的同时,事故现场周边的交通秩序也得到迅速恢复。
四、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司机仍违规进行
趴臂操作,致使履带吊过载倾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中交路桥建设违反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导致施工人员冒险作业。
2.中交路桥建设对平安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职责不到位,对现场施工进度跟踪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现场违章作业行为。
3.中交哈尔滨地铁投资建设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对平安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施工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组织协调不到位,管理不严,监督不力。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勘察、技术鉴定、尸体检验、对相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等工作,认定此起事故是由于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作业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冒险作业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平安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赵冲飞,劳务分包队伍雇用的履带式起重机驾驶员。在操纵起重机作业时,起重机已经显示临近超载极限,仍继续进行趴臂(吊臂前倾)操作,由此导致发生履带式起重机倾覆事故,对此起事故负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张山,与中交路桥建设合作的劳务分包队伍作业班班长、司索信号工。在没有接到工作指令、没有吊装作业专项方案、没有监理人员旁站的情况下,擅自指挥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在其指挥履带式起重机驾驶员赵冲飞进行“趴臂〞(吊臂前倾)操作的瞬间,造成履带式起重机倾覆事故,对此起事故负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孙广金,中交路桥建设合作的劳务分包队伍施工现场负责人。在没有接到工作指令、没有吊装作业专项方案、没有监理人员的情况下,违规指挥工人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唐立书,中交路桥建设工程部技术员,负责对施工现场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当其发现施工现场违规开展吊装作业时,未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据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建议给予玖仟元的行政处分。
5.王城毅,中交路桥建设工程部平安员,专职负责施工现场平安管理工作。对作业人员平安培训教育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依据平安生产法九十三条,建议暂停其与平安生产有关的资格,期限六个月。
6.李新宇,中交路桥建设工程部副经理,负责施工组织及平安生产工作。工作失职,在得知作业人员要开展吊装作业的情况下,未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有效制止,对此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予以撤职处分。
7.曹运朝,中交路桥建设工程部经理,负责工程部的全面工作。对平安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对此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中交路桥建设对平安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各级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职责不到位,在实际工作当中没有落实各项平安管理措施。特别是未按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吊装作业前,未按规定对有关平安施工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导致施工人员冒险作业。由此导致发生事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处贰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交路桥建设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吊
车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全面提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技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中交路桥建设要特别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要结合劳务人员作业技能低下,平安意识差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注重效果的平安培训教育,坚决消除平安生产工作的盲点盲区。
(三)工程建设单位中交哈尔滨地铁投资建设,要进一步理清平安生产工作的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和方法,要求工程各参建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主动跟踪发现的事故苗头,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8·16〞起重机倾覆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