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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个人
开展
违反
政治
纪律
专项
行为
自查
报告
大全
关于个人开展违反政治纪律专项行为的自查报告[大全]
在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中,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遵守政治纪律不够严格。对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的政治纪律十不准,发现自己在有些方面做得不够或不好。比方在朋友聚会、同事或家人的交流过程中,对一些发表损害党的形象、诋毁党的信誉的言行时不敢直面斗争,有时还随声附和;对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一些政策有评头论足的现象。
二是存在一些违规违纪现象。在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项规定〞出台之前,自己也是随波逐流,特别对一些明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没有拒绝。主要是党性意识淡薄了、思想麻痹了,不能明辨是非,对一些不良倾向和不良作风习以为常,逐步成了一种工作方式。比方参加迎来送往的宴请活动等。
三是理想信念有所弱化。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特别是民族宗教政策有时认识不深、理解不透,有时也会妄加评论。对打击“三股势力〞和暴力恐怖犯罪行为主动发声。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进行系统的学习不够,致使自己的政治敏锐性不够强,遇有突发或重大政治事件时会不知所措,不能够看到事件的本质;对与“三股势力〞及新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锋利性、复杂性认识缺乏,对“三股势力〞利用各种方式从事渗透破坏活动的警惕性不高、敌情观念不强。
四是政治鉴别力不够强。对“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的实质领会不深,不能入脑入心,自觉遵循。有时对错误言行、负面言论缺乏根本的鉴别力。
五是执行力不够强。对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的重大战略部署,有理解不深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在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上有所欠缺,缺乏对策和方法,缺乏开拓创新精神,有等靠要思想,破解难题的方法、手段不多。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间,自已结合理论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乏也屡次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危害,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浅薄,平时只满足于读书、看报,参加单位集中组织的学习多,自学少。
2、业务水平不高,不够钻研,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上下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业务水平要有提高,必需要对业务钻研,而自己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认为领导会有指示,我不用先急着干,害怕自己先做做不好。而且自己尚未有一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方案,故在开展工作中有时比较盲目,缺乏一定自信。
3、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外表,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三、今后的整改措施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要用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决自己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2、要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办案的本领;要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己工作能力和修养;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目前对我而言,最大的问题是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以及是网络和信息知识的学习掌握。一定要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夯实根底,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教学。
第二篇:哪些是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分那么局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播送、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播送、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根本原那么,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根本理论、根本路线、根本纲领、根本经验、根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根本理论、根本路线、根本纲领、根本经验、根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筹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筹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筹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成心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筹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筹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阻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筹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成心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