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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研究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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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上市公司 收购 管理办法 研究 报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研究报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老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缺乏以消除损害的局部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参谋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参谋。收购人未按照本方法规定聘请财务参谋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参谋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参谋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参谋效劳。  财务参谋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那么,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效劳,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那么,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效劳。  第二章 权益披露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到达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方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到达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到达20%的,应当编制包括以下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到达5%的时间及方式;  〔五〕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到达20%的,还应当披露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三〕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防止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四〕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方案;  〔五〕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六〕不存在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能够按照本方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参谋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参谋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八条 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局部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当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局部承当连带责任。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局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局部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到达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局部要约。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依照本方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条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参谋,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一〕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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