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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三调联动工作调研报告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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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三调 联动 工作 调研 报告
三调联开工作调研报告[定稿] 发挥三调联动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02223年以来,我县按照司法行政工作要求,积极探索以人民调解为根底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即“三调联动〞)的工作机制,逐步走出了一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行政主办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新路子。 一、我县“三调联动〞工作现状 1、建立组织机构。202223年6月,由县维稳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六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以两办文件全文批转,推动“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等方面标准运行,有力指导“三调联动〞工作科学开展。成立了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信访局、县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对全县“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 2、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了“三调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由“三调联动〞办公室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县法院、县司法局和行政执法部门定期沟通信息,通报工作情况。建立教育培训制度,采用集中培训、交流经验等形式,累计举办培训会3场次,培训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共120多人次,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深入开展调解工作。自去年6月份“三调联动〞工作机构成立以来,“三调联动〞各组成单位结合各自岗位职能和工作1——XX县区“三调联动〞工作调查报告 实际,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调解工作。共调解纠纷18起,成功调处13起,涉及金额28万元,案件调处成功率72%。 二、“三调联动〞根本做法 1.诉前引导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先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即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审判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本领实清楚,根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或刑事和解的,由司法机关告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诉后执行和解调解。对于一些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在执行遇到阻力时,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和解调解。 4.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警司联调室。各乡镇建立并落实了公安派出所委托人民调解制度,矛盾纠纷进入公安派出所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或者是局部轻微伤害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公安机关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5.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介入行政调解因素。由于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等行政案件大量增加,一些行政案件呈现出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等不良社会效果的特点。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我们采取行政机关积极主动摆事实、讲道理的 方式通过和当事人和解,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根底上私下解决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既简便及时又不伤和气,能够有效缓解对抗,到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6.人民调解员介入行政调解案件处理当中,使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到达充分有效的衔接。行政机关在调解纠纷的过程能够和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协调,对自己吃不准、看不透的专业问题能够积极向具备专业知识的行业性调解组织请教,人民调解组织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双方联动,有效衔接,化解矛盾纠纷。 三、取得的成效 1.化解了大量复杂疑难和重大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三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根底和依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使维护社会稳定的这项根底性工作实现了资源、人员、工作的有效衔接,一大批重大疑难、积压多年的社会矛盾纠纷通过这一机制得以化解。 2.方便了人民群众,减少了群众诉累。以人民调解为根底和依托的“三调联动〞,免费快捷,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特别是法院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设立驻法院人民调解室和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许多民事纠纷能当场及时得到调处,使老百姓既减少了诉讼之累,又减少了奔波之苦,他们形象地说:“现在是无钱也能打官司了。〞 3.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本钱,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三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优势,使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得以化解,大大降低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本钱,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阶段司法资源紧缺与审判工作、处理涉法涉诉上访 任务重、压力大的矛盾。 4.缓解了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压力。“三调联动〞工作的开展,特别是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有效地缓解了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压力,有利于公安机关集中精力抓治安、办大案,全面履行好职责。 5.为司法行政部门效劳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提供了新的平台。现在有了“三调联动〞这一新的平台,特别是赋予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责任追究建议权等四项权力,并在实际动作中由司法行政部门来行使,这无疑给司法行政部门赋予了职责,也加重了担子。 四、存在的问题 1.“三调联动〞工作政策、法规不够健全。目前,“三调联动〞工作开展已近一年,但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法规依据仅仅依据县委办、县政府办的转发的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市局也只是在工作开始阶段下发过一两个文件,从司法部到市司法局再无其他任何关于指导基层开展“三调联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看似工作有框有架,实那么毫无有力的“权杖〞支撑。而司法局本身就是弱权部门,不可能轻易通过一纸文件,就可以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强势权力部门建立亲密无间的合作关系,更谈不上以司法局为主去指导、监督、考核其他成员单位的调解工作。从现状来看,所谓的“三调联动〞实际上是司法局一个部门在“动〞,并没有串联起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做基石,缺乏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力组织做后盾,缺乏有力、持续、可靠的协调工作,可以负责任一点地讲:“三调联动〞工作并没有步入有效促进化解矛盾纠纷的良性轨道,没有充分发挥它的真 正价值和作用,目前还是一个有名无实的司法行政“畸胎〞。 2.干部队伍不齐整。“三调联动〞工作组成单位有公、检、法、司XX县区法制办、县信访局等单位,具体到人民调解队伍,这个没什么问题,我们有配备相对齐整的乡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和村调委会主任,司法调解主要是指法院调解,县法院设有专门的调解庭,也有由法院工作人员组成的专业调解队伍,问题就出现在行政调解这一块。我们上级口口声声,耳提面命,连发红头文件要成立行政调解组织,却把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具体指代的对象没有弄清楚,比方市局在“三调联动〞文件中要求,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各自职能和具体效劳对象,在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宗教、工商、农业、林业、国土、经贸等部门建立行政调解组织,而市局又发文要求在县级卫生、民政、工商、人社、农业、交通等部门成立专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样是一个部门的调委会组织,在“三调联动〞中叫行政调解组织,在大调解格局中又叫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会儿东,一会儿西,显然会把基层干部整的一头雾水,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连叫啥名字都没起好,那么它这个组织自诞生下来也就成了无头的“苍蝇〞,到底归谁管,人员怎么组成,指导方针、工作职能是什么,在具体事务中有什么操作程序,都没有理清,全凭我们自己摸索,显然是“摸着石头过河〞,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也就谈不上把这个模棱两可的组织进一步开展、完善、壮大。可以说,让司法局去领导这些强势的部门围绕大调解工作组建保障有力、发挥效能的行政调解组织,无异于小弟给大哥大姐们当领导。一不给钱,二不派人,让他们建立一个调解组织显然是在建立空盒子、搭空架子,有名无实。 3.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首先,在人民调解队伍中,我们的 广阔村级调委会主任可以说都是免费“义务工〞,一年几乎没给一分一文,年富力强的干部瞧不上,威信好的都年龄大,年龄轻的不顶用,目前这只以“奔六〞为主的一线调解队伍相比和自己职能相异无几的村妇联主任、团干、计生专干都寒颤不已,人家多少也享受点“国家津贴〞,唯独调委会主任是“免费劳力〞,青黄不接也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其次,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衔接机制需要必要的一局部工作运转经费。人常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更别说我们司法局主动带上文件,求人家这些“大哥大〞成立调委会组织了,给人家上门“寻事〞了。召开会议,开展培训,法制宣传,印发资料,聘请老师给讲法制课,或是组织年终评选先进、优秀调解员等活动,都需要必不可少的办事经费,没有经费做支撑,显然不可能把事情办妥当。在“要马儿跑、又不给马吃草〞的局面下,要求成员单位严格按照上级精神和文件要求原份原样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三调联动〞工作,确实是“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专项经费问题已成为“三调联动〞工作的突出矛盾。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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