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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后对比分析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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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2023 物业管理 条例 实施 前后 对比 分析 新编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后比照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于××年月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标准化开展的新时期。条例的公布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深远意义,明确了物业管理活动中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职责,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比照条例实施前后,物业管理行业产生的根本性转变,具体表达在以下几点: 一、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业主大会是为实现对物业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为了便于多个业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而组成的自治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事项做出决定,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共事物的决策权。条例颁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布前由于缺乏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机制,民主协商和平衡机制不能够充分表达。在不少住宅区,业主大会只是名义上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实际上集决策和执行的职能于一身,少数业主控制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个别成员甚至把个人利益凌驾于业主共同利益之上,损害其他业主利益或业主共同利益导致矛盾产生。因此,条例确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的制度。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以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就某些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但重大的决定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同意才能作出。与以往相比较明确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标准了业主大会决策程序;给业主委员会定位并明确其职责;约束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确定了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之间的关系。从而建立了业主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别离的管理模式。维护了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物业管理活动的健康开展。 二、标准了物业管理收费。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多年以来一直是困绕物业管理行业开展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收费难度大。少数业主受传统的福利性管理影响较深不愿交管理费还有一些业主将购房作为一种投资仅仅为了增值长期闲置,给物业费的收取带来困难。二是收费行为不标准。虽然国家计委、建设部早于年月就颁发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效劳收费暂行方法将物业管理效劳收费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有些物业管理企业无视业主的合法权益,巧立名目,多收费,少效劳,效劳质量与收费标准不相符,由此造成了很多的纠纷。条例的公布实施使物业效劳收费维护了物业企业和业主双方的权益。物业效劳收费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效劳收费方法,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条例从满足不同类型的效劳需求出发,完善物业管理效劳标准,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提高效劳质量。遵循管理效劳收费的定价原那么、定价方式和价格构成;根据物业管理效劳内容、效劳质量,制定住宅的收费指导价,方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水平选择确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效劳。与条例公布前比较一是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二是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性质、特点的物业,不同的效劳对象以及业主对物业效劳的需求也不同,其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也不相同。三是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以物业管理企业效劳质量的上下,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同时,针对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影响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开展的问题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效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由建设公司交纳。业主违反物业效劳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保障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活动,维护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标准了前期物业管理,明确建、管责任。 相当一局部物业企业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出来的,割不断的“母、子〞关系,使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运作程度不够,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和运作上受到制约,缺少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性,影响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些开发工程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遗留下较多的问题,有的工程质量低劣,有的配套设施不完善,有的开发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虚假承诺,如绿化率、配套设施、各种优惠、高承诺的物业管理等等。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一局部责任,造成物业管理先天缺乏,给后续的管理工作带来重大困难。当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或住区环境问题时,由于建设和管理职责不清,一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互相推诿,权责不清,会产生很多的混淆,使问题难以解决为了加强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别离的原那么,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并及时移交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处分。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同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制定了一系列的处分措施,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材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而改变了物业管理的委托制为聘任制,打破了谁开发、谁管理的垄断局面,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责、权、利,减少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促进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 四、施行了职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人们居住的硬件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这些硬件问题根本解决后,自然会对居住效劳、居住环境等软件方面的物业管理效劳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对现有物业管理企业的效劳意识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但在现实中受传统观念的束缚,思维定势的局限,人们对物业管理却没有全面的认识,对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准确的定位,很多人都认为物业管理是一个低技术、劳动密集型行业,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无非是保洁、保安、绿化、房屋维修等,是一个技术含量不高的行业,不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也正是受这些认识左右,在许多小区还保存着房管所那个年代管理员的遗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普遍学历低、年纪大、缺少效劳意识,没有把企业放在市场经济中,位子颠倒,摆不正与业主的关系,依然用方案经济的传统管理方式,总把自己放在管理者的位子,缺乏对广阔业主全心全意的效劳意识意识不到责任感、紧迫性危机感;只注重管理,甚至说一不二,缺乏“用户至上,用户就是上帝〞的效劳观念和平等对待业主的原那么;在管理效劳内容上,只是“扫扫地、看看门、收收费〞等,缺乏“精益求精〞和为用户提供多方面的、综合性的效劳精神。实际上,物业管理不是传统的单纯的维修管理,而是一种文化,一种精神文明,一种舒适、文明、平安的环境建设。物业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行业,需要高学历、高素质的人才,需要网络等先进科技,也需要现代化的企业管理。随着经济的开展和科技的进步,互联网技术、通讯技术等高新科技的迅速开展,物业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只有熟悉社会、经济的根本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的信息收集技术,能及时把握市场动态,熟悉各行业根本办事流程及日常设施维修养护技能,拥有掌握管理技术和硬件技术的专业人员,具有先进的物业管理工具及设备,建立科学、标准的管理措施及工作程序的物业管理企业,才有能力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效劳。在物业管理中引入诸多高新科技的设施设备,已经是大势所趋。如果物业管理人员效劳意识差、管理水平低,观念不及时更新,这样的企业在今后市场竞争中将不可防止的被淘汰出局。行业要开展需要技术进步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因此,条例对推动物业管理技术进步,提高技术含量和管理效劳水平,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都有详细的规定,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效劳水平;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建立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贯彻中央部署,标准开展物业管理行业的需要。当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尚处在起步阶段,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物业管理企业是一种以较少资本而管理庞大资产的企业,根据物业管理行业这一特殊性,决定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只有具备扎实的物业管理知识和良好的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才能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并使物业保值、增值,才能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并提高企业的自身效益。而且,物业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这就要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及时掌握新技术、新方法。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既能吸引优秀人才进入物业管理行业,也能给在职人员带来压力,促进他们不断更新知识和增强技能,有利于建设一支懂经营、善管理、精业务、守道德的专业人员队伍,推动物业管理的技术进步,提高技术含量和效劳水平,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可持续性开展。 五、施行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制度,标准物业管理市场。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效劳,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实质上是对业主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带有公共的性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要依照全体业主的授权,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具有与业主长时间保持密切联系的特点,企业管理水平的上下,直接影响到业主的生活环境和工作质量。目前,局部物业管理企业是从原房管部门或单位后勤管理部门转制而来,效劳与被效劳的关系没有确立,物业管理的效劳特性被淡化。局部物业管理企业,过度追求利润,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效劳,收费与效劳不符。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所管理的物业徒有虚名,有的虽然也成立了公司挂牌经营,但仅仅是一种翻牌公司,与原来的房管所毫无两样,办事拖拉,业务素质差,不仅阻碍住户正常的生活和不利于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而且也影响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声誉和开展前途。因此,有必要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为了有利于整顿和标准物业管理市场,实行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条例对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不仅要具备法人资格,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例规定,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标准了企业行为、有效解决群众投诉从而保证了物业管理的效劳质量,净化了物业管理市场,使物业管理行业踏上良性开展的轨道。 六、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与社区关系。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职能大都带有社会公共性。业主大会是业主们由于共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体,它的职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与社区委员会在性质、职能、权利根底等多个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但是业主、业主大会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离不开当地居委会的指导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效劳合同进行专业化管理,实行有偿效劳的企业。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之间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关系,是在物业管理专业化管理与业主自制管理相结合的高度同一。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选择与被选择、效劳与被效劳、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效劳的好坏在社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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