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门各类平安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部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平安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以上或群伤事故,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1、道路运输事故:市级运输企业负责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交管所向交管处值班室报告。2、水上运输事故:市级航运企业分别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务处(海事局)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海事处向海事局报告。3、公路桥梁施工和养护作业事故:市级路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公路所向公路处值班室报告。4、交通企业生产平安事故: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交通生产企业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凡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伤亡责任事故、危化品运输平安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厅值班室、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交管处、公路处、航务处(海事局)负责分别向省运管局、公路局、航务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报告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事故根本情况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第三条平安事故的统计。平安事故的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市交通局负责统计省、市级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平安事故,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在本地注册的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平安事故。1、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按照交通部制订的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方法的要求,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道路运输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月、季、年)报表交市交通局平安监督处,安监处汇总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运管局、局规划处,并将平安指标比照分析表报局长、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