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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3
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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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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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2023年最新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专题辅导报告
学习贯彻新条例 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 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专题辅导报告 报告人:XXX 〔2023年8月XX日〕 6月29日,xxx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标准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有力推动了基层党组织建设。条例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根本遵循。
今天,我们就用大约一个小时的时间,从制定和实施条例的意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切实抓好条例宣传贯彻三个方面,共同对条例进行一次专题学习: 一、制定和实施条例的意义 条例是在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重要制度成果,是做好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根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认真贯彻党章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标准基层党组织选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根底。全党46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广泛分布在各地区各领域,量大面广、层级不同、类型多样,构成了党执政大厦的稳固地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标准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有力推动了基层党组织建设。当前,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在党的组织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要标准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机制,严格选举程序,严明纪律规矩,选好干部配强班子,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发动群众、推动改革开展的坚强战斗堡垒,稳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根底。
〔一〕制定和实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助于优化基层党组织干部队伍。基层党组织中的干部队伍是根底中的根底,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基层组织的开展壮大,其主导作用不容小觑。条例对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进行了条清理析的严明规定,使选举要求、程序、纪律监督等更加标准严格,使换届选举成为选优配强班子的重要机遇。严格实施条例规定,才能确保选举出有活力、有实力,干事创业、尽责担当的党员干部,真正把政治坚决、实绩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的干部用起来,使基层党组织干部队伍能力素质更强、更优。
〔二〕制定和实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助于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xxx总书记强调,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经济社会开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根底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丝毫不能放松。条例的公布和实施,约束基层组织做到更加正确地选人用人,这样才能形成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才能使基层党组织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战斗力;才能将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发动群众和推动改革开展的坚强战斗堡垒;才能促进各项工作创新开展,使党执政的组织根底更加根深蒂固。
〔三〕制定和实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助于更好地发扬民主。过去,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不同程度存在基层民主制度及参与机制不完善,群众民主意识不强、参与积极性不高,监督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条例的出台,在强调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表达选举人的意志外,强化了选举过程的纪律监督,使选举更加公开、透明、公正。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扬民主,激发广阔党员的选举积极性,切实表达广阔党员群众的真实意愿,切实选拔出最优秀、最能干、群众最公认的干部,使选举工作更加深入人心。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在条例编制过程中,起草组认真学习贯彻xxx总书记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标准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着重把握以下几个原那么: 一是坚持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严肃纪律要求。
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对党员的教育引导作用。
四是坚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表达党内法规的严密性。
五是坚持贴近基层实际,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条例共7章41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那么〞,明确条例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等,强调深入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第二章“代表的产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的有效经验,对代表名额分配、资格条件、产生程序等作出规定。第三章“委员会的产生〞,重点对不同领域、类型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资格条件提出原那么性要求,强调发挥上级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第四章“选举的实施〞,主要就会议条件、候选人介绍、选举有效及有效票界定、报告得票情况等作出规定。第五章“呈报审批〞,对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请示、人事安排方案请示和选举结果报批等作出规定。第六章“纪律和监督〞,强调严肃基层党组织选举纪律,明确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第七章“附那么〞,明确解释权归属等。
下面对具体内容我们进行详细学习: 〔一〕代表的产生 选举产生党代会代表是做好基层党组织选举的根底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突出政治标准,严格代表条件,严格产生程序,严格纪律要求,确保了代表整体素质。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对代表选举产生作出标准。在代表条件方面,强调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1〕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那么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那么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2〕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一是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二是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三是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四是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3〕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二〕委员会的产生 党的基层委员会作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选好委员是配强班子的一项重要措施。条例结合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新要求,从有利于推动本单位工作和加强集体领导出发,就委员条件和产生程序、书记和常委会产生、委员增补等作出标准。
一是明确委员候选人条件,强调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那么提名,同时提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基层党组织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这样既满足班子结构要求,也表达行业领域特点。
二是区分召开党员大会和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委员两种情形,根据多年来基层实践做法和工作惯例,就委员人选提出、审查、酝酿等作出具体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三是坚持差额选举,明确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底限要求,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四是贯彻党章关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的规定,强调基层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三〕选举的实施 会议选举是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选举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条例总结吸收各地各单位探索积累的实践经验,就会议选举的组织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一在会议条件方面,明确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中选的委员主持。
二在候选人介绍方面,明确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就候选人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答复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三在写票投票方面,明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四在中选要求方面,规定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