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分析李琨摘要:在信息迅速开展的今天,公民个人信息平安不断受到威胁,这是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位和公民个人信息理论不完善所致,致使公民个人信息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据此,分别从学理角度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关键词:个人信息;人身权;财产权;刑法修正案九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ki.1672-3198.2023.04.061当今互联网业与自媒体的快速开展,令个人信息的作用愈发凸显,接踵而来的以个人信息为侵犯对象的犯罪在近年呈现激增的趋势。纵观我国法律体系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仅零星存在于刑法、行政法、民法和相关网络信息等部门法中,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保护难,我国刑法的个人信息保护起步相比其他国家较晚,正是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不健全,司法解释规定存在缺乏,使得理论界对当今个人信息法益与罪的行为表现存在重大争议,这就给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带来了一定困难。1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综合国内外刑法规定,个人信息从内容上的定义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学说类型:〔1〕关联型。该学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所有与个人生产生活相关联的,包括关于描述个人的事实情况、社会评价等。单就个人的事实所保罗的信息种类十分广泛,例如公民的姓名、年龄、主体的社会评价,个人评价等内容,目前俄罗斯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就是依照该学说制定。按照该理论,他人对我们任意评价都会作为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这就导致个人信息的定义太过笼统,刑法的保护的外延太过宽泛,对司法实践中的指导意义不大。〔2〕隐私型。该学说认为只有个人隐私有关的信息才作为个人信息。隐私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该主张仅仅是对具有隐私属性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使得保护范围又过于狭窄,在形式上个人信息应当包含个人隐私,假设以此标准来定义个人信息那么非隐私的个人信息那么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被保护的信息数量,这就造成了法律不能行之有效的保护法益违背了立法的直接目的。另外由于各地的文化不同,个人隐私的概念很难统一,就我国来说各民族的风土人情不同再加上每个主体对于隐私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不能行之有效的对个人信息进行理解与评判,不利于维护司法的正常秩序。天道酬勤〔3〕识别型。该学说将个人信息定义为具有能够通过文字、图片、数字等形式识别特定主体身份的信息。该学说是当前学术界的通说认为能够单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