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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高原
特色
农产品
行业协会
章程
XX省高原特色农产品行业协会章程
XX省律师协会章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代表大会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六章执行机构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第八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九章经费第十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标准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本会的英文名称为:ynlawyersassociation,缩写:yna。
XX省各州(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州(市)律师协会。第三条本会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团结带着会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依法执业提供效劳为宗旨,以管理、教育、监督会员,标准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开展律师事业,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及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为目标。
第四条本会接受XX省司法厅党委、XX省律师协会党委的领导,在XX省司法厅的监督和指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本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律师行业管理制度和惩戒规那么;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标准化管理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五)负责全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会员登记及日常管理,开展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
(七)制订律师继续教育规划,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负责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五)对会员实施奖励和惩戒;
(十六)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XX省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XX省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和分所、公司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各州(市)律师协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监督指导。通过本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
第七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待遇及其他效劳的权利;
(五)享有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
(六)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享有获得本会救助的权利;
(八)享有对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查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权利;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标准和准那么;
(四)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十)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义务。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提交本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九条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使用本会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就律师事务所管理获得本会指导和帮助的权利,享有请求本会调处其内部争议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享有对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申请复查的权利;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并按规定办理团体会员登记手续;
(三)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四)教育和指导个人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组织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六)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标准的内部管理机制,并报本会备案;
(七)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八)组织并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九)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十一)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及代收个人会员会费;
(十二)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本会可以对为云南律师事业做出卓越奉献的团体和个人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XX省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
(二)制定行业开展规划及重要的行业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五)审议重大的资产管理及处置方案;
(六)审议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本省选出的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为本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四条律师代表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分及行业纪律惩戒,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律师代表的名额、比例以及选举方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五条律师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律师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律师代表在任职期间应定期听取所在选区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对本会重大决策进行调研论证、催促决策落实,对理事、副会长、会长进行监督,按时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等职责,建立代表提案及反响工作机制、代表培训及履职监督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律师代表在任职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提案权、提议权、罢免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利益;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律师代表在任期内累计两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或不履行代表职责的,自动丧失代表资格,由理事会进行公告。第十九条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律师代表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决定。以下事由发生时,应自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律师代表书面联名提议;
(二)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律师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须经全体律师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律师代表大会对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必须有全体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全体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在其任期届满六个月前,应当在XX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本会换届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换届选举的相关事宜。第二十二条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在律师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举行换届会议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届会长主持,在预备会议上产生主席团。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审议提交大会表决事项,确定理事、副会长、会长候选人。主席团负责召集并主持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经本会换届工作机构审查、确定,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或二十名以上(含二十名)的代表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律师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二十名以上(含二十名)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部门,受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应在大会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响情况。
第二十七条律师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本省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常务理事、理事为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理事候选人。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催促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各州(市)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一人为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理事候选人,经过选举,代表团体会员担任理事会理事。第三十条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方法;
(五)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