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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院
分析
纠纷案件
特点
原因
并提
对策
××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
当前,受土地利用经济效益好及栽种树木利润高等原因影响,村组涉林行为不标准密切,造成村民之间、村民与村组、乡镇等机关涉林矛盾十分锋利,涉林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为此,××法院以受理的涉林案件为对象,开展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一、涉林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涉林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近几年,特别在国家减免农业税后,涉林纠纷案件呈增长态势。××法院2023年受理涉林纠纷案件6起,2023年受理18起,2023年1-4月份已受理15起,其中2023年以来受理涉林纠纷执行案件14起,涉及村民近千人。
2、涉林纠纷案件以涉林地纠纷为主。涉林案件主要分为涉林地和涉林木两种,而又以涉林地为主。涉林纠纷相对集中于道路林地和水利堤坝林地。涉林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在局部村组林地发包过程中未依法定程序即将土地移交他人使用;林地权属不清,界限不明,村民抢占林地、抢栽林木及阻止他人栽种林木情况严重;局部乡镇由于历史等原因无偿占用村组等集体土地不愿意归还,但村民要求归还,从而引发矛盾等。
3、根本农田植树影响农业生产引发村民之间矛盾。少数农户出外经商或打工,无能力养蚕,又不愿意将桑园转包或交于村集体,就在桑田栽树;少数农户无力种植承包地,又不愿意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就在承包地里直接栽杨树。在农田中种树违反了国家保护根本农田的法规,影响了周围农田作物的生长。为此,利害方容易发生纠纷矛盾,甚至开展成暴力性事件。当事人以相邻权受到侵害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排除阻碍或赔偿损失。
4、电网架设及其他根本建设过程中围绕砍树补偿产生矛盾。供电及其他部门为顺利完成供电设施的架设及其他根本建设,可能会经过局部村民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堤坝、田埂等,栽种其上的林木必须砍除,供电等部门一般要求村民自行砍除树木,给予其一定的补偿。但在砍树过程中,由于补偿数目或者在操作环节出现问题,纠纷矛盾时常发生。如供电等部门将补偿款统一发放到村级组织,村级组织因种种原因未及时发放给村民,村民因而不及时砍树。供电等部门即到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而村民那么以未获得土地补偿款为由阻挠执行。
5、学校撤并后原土地及栽种其上的林木成为争夺对象。由于撤并等原因,一些乡级中学、局部农村小学被撤并,被撤并学校土地及栽种于其上的林木成为争夺对象。当前,争夺主体主要为提供耕田用于建校的村组村民、撤销学校的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
二、涉林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1、利益驱动。国家取消农业税,农民利用农田经济效益大大提高。树价不断上涨,栽树的效益好。在利益面前,农民为林地和林权经常发生矛盾和纠纷。
2、发包行为不标准。局部村组在发包林地时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如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进行发包时未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存在暗箱操作嫌疑。特别表现在试行清财化债过程中没有经过公开招标,就将一些圩堤使用权以协议的形式抵给村组债权人。群众对村组不标准发包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反映强烈。
3、法律规定不完善。对根本农田进行保护的有关条例中的条文对根本农田从事果林业生产行为如何处分缺乏相互协调性。如规定禁止在根本农田开展林果业,但在法律责任上却没有明确规定对在根本农田植树如何处分的条款。导致农民在根本农田中植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分缺乏有关依据,也是发生矛盾的原因之一。
4、普法教育不到位。林地、林权所有权有明确规定,如流域性、湖堤防属于全民所有,中沟、斗渠、林权属乡镇。但依然有村民抢占林地或抢砍、抢栽林木,职能部门对有关规定宣传不到位,局部群众并不知道以上林地、林权的归属。
5、农村基层组织作用有限。在调处涉林纠纷中,一些村组干部年龄偏大,精力有限,实际发挥作用有限。当前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不强,没有能力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村组等基层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没有具体事权,群众在实际生活中一般不需要村组干部解决问题,降低了村组干部的号召力、影响力。因此,本该由地方消解的纠纷大量地涌入法院。
6、涉林裁判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局部涉林案件败诉人,在履行法院裁判文书时讨价还价,法院那么更多地考虑涉林纠纷案件在当地的社会影响力,执行时多做说服调解工作,但局部群众认为法院的裁判文书履行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并在实际中确实也有人得到了一定的利益,周围群众受其影响,遇到类似情况也同样处理,从而导致了涉林纠纷案件数量增多体现的地域性特点,即局部地方涉林案件较多。
三、解决涉地、涉林纠纷的对策
1、开展林地确权工作。县、镇政府应加强林地确权工作。林地和林权权属确定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能从源头上减少涉林案件纠纷的发生,是治本之策。
2、加强学校撤并后林地的协调工作。对于学校撤销后的土地归属问题,法院从化解案结事了的角度出发,尽力组织争议组织或个人进行协调,妥善处理此事,化解社会矛盾,确实无法协调解决的,应依法及时作出判决。由于这类案件体现了群体性的特点,法院可以采取就地开庭,以案讲法的形式,讲清讲明涉林法律规定,使群众知法懂法,防止局部群众不明规定,在少数人挑动下,盲目参与其不应参与的活动。
3、针对农田植树问题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根本农田植树的规定还不完善,对于村民在根本农田植树行为应该怎样处臵,法院在依上位法作出裁判时,应及时向根本农田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完善相关规定。
4、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组干部的素质,提高调解能力,充分发挥社会调解的作用,分流社会矛盾纠纷,减少法院案件数量;定期组织普法,把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等与农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作为重点内容加强村组干部的宣传教育,引导村组干部在进行涉林行为时,标准,公开、公平和公正。
5、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大对土地、水利、公路等涉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信访法律宣传工作,引导群众依法信访或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涉林问题。
6、加大法院涉林案件审理力度。不断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及时化解涉林矛盾纠纷。同时,加大涉林裁判执行力度,确保裁判确定权利义务及时得到履行,又要防止过于迁就涉林当事人,降低法院权威和裁判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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