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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资质管理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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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省市 环境卫生 行业协会 资质 管理办法 新编
XX省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资质管理方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 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条例,我社区贯彻落实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建制市、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工作承包责任制,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效劳水平,实行环境卫生效劳社会化和有偿效劳,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容貌,不得任意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第八条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撤除。 第九条城市主要街道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中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第十一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去除。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城市主要街道应当采用港湾式的公共汽车停车站。 第十三条城市中不得架设架空管线,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街道上空架设。城市中的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噪声监测装置、路名牌、门牌等,应当统一设置,保持整洁、醒目、美观。读报栏、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应当适当,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公告、广告标志等应当报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各种指路标志牌、单位和商店名称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标准文字,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不得有庸俗的广告和招贴;如有破损,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过时的、破旧的应当及时去除、洗刷干净。 第十六条沿街单位、住户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者占道作业。 沿街商店商品摆设应当整齐,不得在人行道上支撑搭架,不得在道路上存放货物、箱筐占压道路影响通行。遮阳蓬应当整洁美观,不影响主干道和人行道通行。 第十七条市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当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做到上下水设施完善,摊位整洁,秩序良好,专人保洁。 第十八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理;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严密遮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机动车、人力车停放地点设置应当适当,车辆应当摆放整齐。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设置存车处。第二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 (二)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平安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随产随清; (四)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五)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六)工程竣工时,撤除临时设施、去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停工场地或者征而未建场地整洁并做必要覆盖,禁止堆放垃圾,及时铲除杂草,排除污水。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在进行城市XX县区开发或者旧城改造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垃圾堆放场或者填埋场、储粪池等大型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远离居民集中的生活区、交通要道、公共娱乐场所、食品厂和水源防护地带,并定期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第二十四条垃圾转运站、各种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密闭,并保持完好、整洁。公共厕所应当合理布局,有专人管理,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沟槽、管眼应当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臭味。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规划用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占用、撤除、封闭和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时,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同意,并实行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那么。 第二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并按规定的标准向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居民收取垃圾清理效劳费。 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已对住户收取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效劳费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不得再向住户收取。第二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推行袋装分类收集,实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治理,搞好综合利用。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制或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用泡沫塑料等材料制作的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减少白色污染。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对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工作,未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清运和处理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单位自行处理生活垃圾、粪便,应当向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报,按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随意倾倒。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的垃圾以及粪便、动物尸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随意丢弃。 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未经处理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街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水面等公共场所,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二)城市其他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飞机场、车站、停车场、隧道、体育及文化娱乐场所、公园、开发区和风景旅游区的用地范围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商亭、摊点(流动商贩)的经营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和经营者负责; (五)城市水域的码头、装卸作业区的专用道路和场地,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城市市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临街店铺经营者应当按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划分的门前卫生责任区搞好卫生保洁工作。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保洁工作,可以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代办。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效劳规程和标准,并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监督。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建筑垃圾进行异地排放、回填处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划设置足够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统一安排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向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应当列入工程总概算。 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城市中运载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和粪便的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发给垃圾准运证。 第三十六条以下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或者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街道; (二)风景区和旅游点; (三)车站、加油站、码头、停车场; (四)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商场、餐饮店。 第三十七条新建的公共厕所必须是水冲式无害化厕所,不允许建设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 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业主单位应当进行改造。第三十八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属于环境卫生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清洗站必须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批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九条公民应当保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第四十条饲养家禽、家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城乡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应当圈养。 鸭仔塘社区居委会 2023年3月11日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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