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培训教案人民调解培训教案一、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局部。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局部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二、调解工作的原那么有哪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根本原那么作了具体规定: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根底上进行调解;③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起诉。三、调解委员会应建立的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逐步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1〕会议、学习制度。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调解主任、网〔片〕长会,调解主任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议,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安排下月任务。〔2〕请示、汇报制度。调解网〔片〕长、调解委员会主任每月要主动向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汇报当月纠纷发生、调解及预防情况;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3〕纠纷排查制度。调解委员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的情况,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形成纠纷。〔4〕纠纷登记制度。凡调委会受理、调解的各类民间纠纷,均应登纠纷登记簿,并按时上报司法助理员〔司法所〕。〔5〕纠纷回访制度。调委会调解成功的纠纷,应重点回访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以稳固调解成果。〔6〕信息报告制度。调委会应注意搜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反映,反响对上级布置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凶杀、伤害、自杀及正在激化的纠纷情况。〔7〕纠纷移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