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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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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职工平安教育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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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那么
平安生产法202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和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开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的义务。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平安生产意识。
第七条国家实行生产平安事故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平安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总那么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责有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第六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第七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辆间、高压、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平安距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那么佩戴、使用。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五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知识,提高平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平安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一(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驶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业行政处分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平安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催促落实。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第五章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成心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
第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阻挠和干预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驿站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平安生产条件的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发现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何产何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试合格后。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事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和培训,或未按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平安生产事项的。
4、特殊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未建立专门平安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或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炸、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第七章
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平安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平安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平安事故。
5、煤矿和其它矿山特大平安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平安事故。
7、其它特大平安事故。
事故的分级
1、轻伤事故,是指受伤人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但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是指受伤人员损失工作日在20235日以上,但没有人员死亡的事故。损失工作日计算方法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2023人以上,但构不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劳动部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2300元以上。
4、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2023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平安生产共97条,本法从002年11月1日施行。
XX省平安生产条例
XX省平安生产条例已经XX省第18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XX省消防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平安,维护公共平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那么,实行防火平安责任制。
第三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平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1、制定平安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