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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 LYT 2289-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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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 LYT 2289-2014 林木 种苗 生产经营 档案 2289 2014
LY/T2289-20146.3卷内文件排列各种文件材料宜按内容和时间顶序排列。排列方法遵循GB/T11822的规定。6.4案卷编目案卷内文件页面编号、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封面、案卷盒脊、案卷目录的填写内容与式样及案卷装订遵循GB/T11822的规定。7档案管理7.1要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宜集中统一管理。生产者、经营者应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设施、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7.2更正档案资料不应随意更改,如原档案记录有误,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正,并将同意变更意见、更正后的档案资料、原件一同保存。7.3保管档案应在专用档案室(柜)保管,应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污染等。7.4保存期限普通苗木的生产经营档案至少应保存3年,种子(穗条)、良种苗术的生产经营档案应永久保存。7.5移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各留一份。7.6借阅借阅档案应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所借档案不应拆散、涂改、抽换、污损等。7.7销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定期做好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剔除销毁,销毁档案应编制销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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