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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高校
重点实验室
建设
管理办法
新编
XX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方法(精)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XX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方法的通知
苏教科(2023)7号
各市教育体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我省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我厅在原XX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方法的根底上,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方法,修订了XX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方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响我厅。
二○○六年八月一日
XX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方法(苏教科(2023)7号
2023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标准XX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方法,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开展根底研究和应用根底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效劳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开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开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我省“两个率先〞和建设教育强省做出重要奉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开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对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会同省有关部门拨发高校重点实验室有关建设和运行经费。
(五)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第六条
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开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方案,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后,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设备、财务、人事、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五)对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专家论证评审、公示、批准立项、方案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的根本条件: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
1.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实验室所在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具有相应的博士学位授予权。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科技开展趋势,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开展战略需求,属于学校优先或重点开展的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科研工程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广泛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高、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
5.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二)省重点实验室:
1.实验室所在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具有相应的博士学位授予权,个别新兴、交叉学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且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江苏经济、社会开展的重大需求,研究领域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开展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到达国内较高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重点科研工程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较高、结构比较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优秀研究群体,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较高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2300万元。
5.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三)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1.省重点建设实验室主要面向尚不具备建设省重点实验室条件的省属和市属本科院校立项建设,符合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布局,已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2年以上。
2.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开展的重要需求,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开展的学科领域,侧重于应用根底研究或高新技术研发,在本领域中具有省内先进水平,能承担和完成省部级研发工程。
3.学术带头人的学术水平较高,有一支结构比较合理、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研究、技术队伍。
4.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2023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5.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九条
符合申请根本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由学校填写XX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申请报告(附件一)或XX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申请报告(附件二),向省教育厅申请立项。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由省教育厅公示,对符合立项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审核立项,并下达XX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方案任务书(附件三)或XX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方案任务书(附件四)。
第十条
学校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任务书的目标和要求,履行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责,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情况与方案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那么。应围绕建设目标,坚持以科研带动建设,以建设保证科研。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与相关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结合,努力为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效劳;应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积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环境;应与科技创新组织建设密切结合,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应将网络建设、对外开放平台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作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积极创新重点实验室建设机制。鼓励依托高校与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跨高校建设重点实验室,鼓励与国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高校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期一般为3—5年,在3年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在5年建设期内应力争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鼓励提前申报。省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学校向省教育厅报送XX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建设工程验收报告(附件五)或XX省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建设工程验收报告(附件六),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学校相关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验收专家组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工程方案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报告,通过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的验收与申报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结合进行。对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自然视为验收合格。对批准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视为验收根本合格,可继续作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继续予以重点支持。对在确定的建设期内既未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也未批准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即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资格。其他重点(建设)实验室的验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开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状况,对重点实验室布局和研究方向等进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消。
第十七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60岁,任期为3-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比较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岁,任期3-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管理制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获得课题等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使用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或实验室统筹解决。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要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