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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经信委申请报告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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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省经信委 申请报告 新编
XX省经信委申请报告 川经办技改(202223)74号 各市、州经委,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技术改造投资工程合理利用能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3)28号)、国家开展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27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XX省技术改造工程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工程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2223)1169号)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23)(发改环资(202223)21号)有关规定编写技术改造投资工程节能分析篇(章)或节能方案。具体格式参见附件。 附件:节能分析篇(章)和节能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XX省技术改造工程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技术改造投资工程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能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3)28号)、国家开展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27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改造工程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二)年用电在20230万千瓦时以上(含20230万千瓦时); (三)年用天然气在2023万立方米以上(含2023万立方米); (四)省经委认为有必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程。 第三条省经委负责全省技术改造工程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标准,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申请报告必须包含节能分析篇(章)。实行备案管理的工程,必须编制工程节能方案。 第五条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技术改造工程,应在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行备案管理的技术改造工程,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备案时,应在工程备案通知书中明确有关内容,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经委报送节能方案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技术改造工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符合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工程节能方案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第七条咨询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拥有丰富的节能工作经验,熟悉国际、国内工业行业产品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能耗水平现状及趋势,拥有丰富的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资源,以及标准的节能评估制度。 从事技术改造工程节能评估的咨询机构需经省经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那么进行认定。 第八条工程单位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工程提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申请报告;实行备案管理的提供工程单位简介、工程简介、工程节能方案; (二)咨询评估机构为对工程进行科学、全面评估所要求工程单位补充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委托后,应在202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条咨询评估机构提交的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承担单位、工程根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工艺技术等)的简要描述; (二)工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有关规定; (三)工程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 (四)工程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工程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五)工程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到达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到达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七)工程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到达的节能效果分析; (八)工程节能的综合评估意见,包括结论性建议和意见; (九)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节能评估实行回避制度。参与工程咨询的专家和咨询单位不得参加或组织该工程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省经委负责组织节能审查。符合第二条有关规定的,经审查后由省经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申请技术改造工程节能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工程提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申请报告;实行备案管理的工程提供工程备案通知书和单位简介、工程简介、工程节能方案; (三)技术改造工程节能评估报告; (四)根据节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省经委在接到工程单位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书,如需进行现场勘察的,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实行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工程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起,工程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审查的,工程审批文件及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实行备案的技术改造工程,其节能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通过节能审查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经委报告,省经委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七条省经委可委托有资格的节能监测(察)机构对通过节能审查的工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及专家应认真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遵循科学的原那么,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估意见承担责任。 咨询评估机构及专家应对评估内容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散布评估内容、评估细节情况以及与被审工程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严重偏离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未能科学公正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咨询评估机构节能评估资格,并公开曝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各级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未经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工程。未经节能审查的工程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更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各市州经委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违反经审查的节能措施者,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附那么 本方法自202223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方法由XX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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