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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科学技术
关于
重点实验室
建设
运行
管理办法
新编
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方法
XX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方法
青科字(2023)3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加强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本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依托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以组织应用根底研究、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为核心内容的基地。
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本市科技开展规划,针对学科开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开展的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
(二)瞄准国际高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开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应用根底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组织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
(五)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藏等。
第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市科技开展方案中设立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市各级各类科技方案、基金等应当按照工程、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那么,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开展方针和政策,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开展方案;
(三)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市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方案。组织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展;
(二)及时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
(三)协助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优先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四)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评估和检查;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开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条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
第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应当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方案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当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市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市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市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三章建设
第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申报。第十六条申请新建市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应用根底研究或共性技术研究;
(二)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科研任务;
(三)初步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气氛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四)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六)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根本需要。
第十七条申报市重点实验室依照以下程序:
(一)依托单位按照指南要求提出申请,填写XX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主管部门;
(二)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确认有关的建设经费后,报市科技局。
依托单位为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市重点实验室,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九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间,可以市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依托单位应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二十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由市科技局授予标志牌。
第四章运行
第二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局部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应当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以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三条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市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那么。第二十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方案。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与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六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条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依托单位应当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科技局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局部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市重点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三条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十余个市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四条评估主要对市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奉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第三十六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给予连续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七条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市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第三十八条依托单位依据本方法制定本单位市重点实验室管理细那么。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8月27日发布施行的XX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方法(青科政字[2022]16号)及2022年9月6日发布施行的〈XX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青科基字[2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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