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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优秀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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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民政府 工作报告 优秀
2023年XX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优秀范文5篇] 【发布单位】 XX省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22)38号【发布日期】 2022-2023-29【生效日期】 2022-2023-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人民政府工作规那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2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XX省人民政府工作规那么已经2022年9月22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XX省人民政府工作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第一条第十二届XX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XX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那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那么。 第二条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开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的要求,不断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以科教兴市带动生产力的跨跃式开展,努力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执政兴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的统一,以高昂的斗志、振奋的精神、扎实的工作,努力把市政府建设成为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效劳政府,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第四条第四条市政府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标准、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市政府由以下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第六条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第八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第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那么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工程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章,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根底性、战略性研究或开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区县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市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表达“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响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响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响,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市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要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法治建设。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市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市改革、开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并公布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标准。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政府规章和各部门的实施细那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凡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审批类规章和细那么,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自由裁量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标准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标准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章。市政府各部门制定标准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本部门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标准性文件备案制度。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标准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标准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报请市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那么,逐步转变立法、执法和监督均为同一部门的状况;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试点,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章工作效能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方案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开展的实际情况,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每季度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那么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工程。但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标准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催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催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和广阔市民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区县政府及基层行政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区县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和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开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响。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为人民效劳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市政府会议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工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需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等。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市长和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审议本市社会经济开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季度中间适时安排,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对进一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提出要求。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可召集有关部门和区县召开专题会议,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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