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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委员会
直接
监管
企业
单位
重大事项
报告
程序
实施细则
范文
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那么范文合集
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
督管理方法的通知
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沈国资发[2023]9号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集团(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二月八日
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
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所称企业,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和损坏;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及使用者应当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六条市国资委根据XX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严格依照本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实施统一的监督与管理。落实经营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构建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支持和加快企业的开展。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鼓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八条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监事会主席和党委书记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人选,经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和考核,经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免推荐并履行法定程序。
(二)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变动,一般由企业领导班子提出人选,经市国资委党委同意,企业党委以正式文件上报,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和考核,经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免推荐并履行法定程序。
(三)市国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直接向国有控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参加股东会,国有参股公司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九条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集团(公司)所属重点企业党政正职领导人员发生变动时,集团(公司)党委事前需与市国资委党委沟通,并按规定履行程序,向市国资委党委报批。
第十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施业绩考核。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最大化及可持续开展的要求,对企业负责人实施业绩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销售增长率;任期业绩考核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平均3增长率。业绩考核以签订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市国资委依据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第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管理,薪酬由根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根本年薪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企业类型等因素由市国资委确定;绩效年薪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是根本年薪的1—3倍。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分配方案在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对暂不具备实行年薪制方法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根本工资、奖金或效益性收入等从企业获得的各类工资性收入),由企业提出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对企业负责人实行期股鼓励试点,探索经营者以知识股、技术股、管理股和期权参与收益分配。
第三章根底管理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根底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强化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真实反映企业各项财务指标。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国资委下发的XX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实施细那么规定,按月份和年度向市国资委上报详实、完整、标准的企业国有资产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科学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系统,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指标。
第十六条依据国家、省国资部门下发的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我市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执行。组织企业全面清查资产和负债等情况,由市国资委资产经营机构进行初审,准确核实国家资本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合理核销企业各类资产损失或资金挂账等。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通过推进股份制改造、企业重组、合资合作、搬迁改造、主辅别离等方式吸引外来资本和增资扩股,逐步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对需要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地位的国有大企业,需结合本企业实际,深化改革措施,促使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向大企业、大集团积聚,提高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升企业可持续开展能力,实现企业做强做大的目标。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和标准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引入独立董事和外派监事,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理层之间的制衡机制,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建
5立权责明确、运行标准和相互制衡的、科学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母子公司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的企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和增减资本的,必须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积极推进企业内部国有中小企业的改制和主辅别离等改革工作,维护所有者权益,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工作程序实施操作,建立标准的企业开展和退出机制,支持中小企业放开、放活和快速开展。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投资设立子企业时,需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核,按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应于每年3月末前将工效挂钩方案报市国资委和同级财政部门,并对企业提报的工效挂钩方案工资总额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凡企业需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需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应由市国资委直接组织并委托中介机构按标准程序进行,市国资委资产经营主管机构负责资产评估报告的初审。
第二十六条国有独资的企业(公司)经市国资委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做为市国资委直管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做为国资委授权投资的机构。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资本运营实施规划管理,行使出资人的重大决策权,加强企业国有资本进入、运营与退出等方面的管理。企业重大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项目的运作;制定国有资本运营的年度方案、开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应报市国资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国有资本经营和收益管理上,市国资委享有资本经营收益权,通过其资产经营主管机构履行收益收缴的相关手续,企7业应按照市国资委下发的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方法,做好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和报告工作,确保国有资本的运营质量和收益。
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沈阳产权交易中心履行交易登记手续,进行公开挂牌出售,严格各项交易程序。
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的企业(公司)的资产处置,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并依照标准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出资人隶属关系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市国资委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和制定年度资产管理、经营管理、深化改革的开展目标和中长期开展规划,实现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其监管企业之间的资产产权纠纷。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国资委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的企业、国有独资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标准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依法实施统一的监督与管理。
(一)市国资委依据国家、省国资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统一监督和检查企业财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对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纪问题及举报进行有效监管。
(二)市国资委负责统一组织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三)市国资委于每年2—3季度,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对企业分期、分批进行财务检查,并制定下发有关检查文件,明晰检查的范围、时限、内容、重点、方法、政策和要求。
(四)检查方式和处分方法。针对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国资委适时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对违法、违规和违纪企业,在处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责令其整改,处以罚款并缴入市国资委专户帐号,并通过财务监督稽查简报发布财务监管信息。
第三十六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财务、审计管理以及企业法律参谋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通过建立以决策机制、监督机制、约束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为核心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第三十七条国有独资的企业(公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状况。
第三十八条市国资委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方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的规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予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处分:
(一)对企业在产权交易中,不执行有关规定,进行暗箱操作、场外交易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真实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状况的,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企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