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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
2023
XX
人民政府
XX省人民政府XX年政府工作报告
XX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XX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方法已经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嘉廷
1999年6月15日
XX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方法
第一条为了标准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那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XX省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方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著名商标,适用著名商标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地、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XX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方案、经贸、科技、外贸、国资、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申请XX省著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那么。第五条申请XX省著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认定XX省著名商标遵循公开、公正的原那么。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注册商标实际使用2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评为XX省名牌产品;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五)售后效劳措施完备,具有良好信誉;
(六)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申请XX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XX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法定资格证书;
(二)该商标在国内注册使用的证明;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等级证明,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和销售区域、销售量以及售后效劳措施:
(四)该商标广告的覆盖地域及广告资金投入情况;
(五)该商标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第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的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的申请之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
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本方法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本方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认定,并予公告;对不符合本方法有关规定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予以初步认定的XX省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认定,发给XX省著名商标证书;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XX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作。
第九条XX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续展,经审查,符合本方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
XX省著名商标在有效期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推荐参加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条对XX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实行以下特殊保护:
(一)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在其产品包装、效劳场所、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书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XX省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的权利受到保护;
(二)使用XX省著名商标的商品,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予以保护;
(三)未经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以该商标文字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登记;
(四)将XX省著名商标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保护。
第十一条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维护XX省著名商标的信誉。
XX省著名商标不得出借、出租或者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第十二条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该商标的,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第十三条以下行为属侵犯XX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一)擅自将与XX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以及其他组合形式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标志的;
(二)擅自使用XX省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包装、名称和装璜的;
(三)在商品上使用与XX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
2标的;
(四)擅自在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装璜、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XX省著名商标标志及其文字的;
(五)以其他方式损害XX省著名商标信誉的。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XX省著第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查处侵犯XX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要求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侵权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标志。
第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XX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并予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XX省著名商标证书的;
(二)使用XX省著名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售XX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的;
(四)擅自使用或者超越核定范围使用XX省著名商标标志及其文字的。
第十八条被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XX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的商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在XX省著名商标认定和标所有人,自收缴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XX省著名商标。
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方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效劳商标。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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