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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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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 专项资金 可行性研究 报告
XX年XX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 XX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对XX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23)37号)、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23)22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23)6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印发XX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2223)72号),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XX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工程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财政引导,放大使用; (三)统筹安排,促进创新; (四)标准管理,专款专用;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方案,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实施工程工作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工程方案,对工程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申报工程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在XX省境内(XX市除外)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效劳业务,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5%(申请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23%; (五)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六)企业规模、工程自有匹配资金符合当年度申请指南的要求。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工程: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工程;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工程; (三)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工程,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工程;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工程; (五)XX省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工程; (六)在XX省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效劳工程,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工程; (八)企业间的合作工程,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工程。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单个工程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20230万元,重点工程不超过200万元。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工程新增投资一般在2023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根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2工程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工程可放宽至3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工程; 2.工程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根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工程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工程,申请专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假设干重点工程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工程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工程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工程验收合格前方可申请新工程。 第三章 工程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XX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需要和国家创新基金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年度XX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本方法和年度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申报专项资金的工程属省属单位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或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并对申报工程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属市县单位工程的,由所在地同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工程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单位工程在申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的同时,应抄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其他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直接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必要时还可征求企业所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受理审查合格的工程,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第十三条 对申请专项资金的工程实行专家评审(评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召开,按公平、公正、 3公开的原那么,负责对工程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程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形成工程初步方案。 经批准的工程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揭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工程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假设干重点工程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工程。对于工程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工程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工程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与工程承担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工程,不给予支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分后未满2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工程资金方案,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属单位工程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工程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市县工程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工程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属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和市(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工程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催促工程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无偿资助工程承担企业,在收到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局部转入资本公积,消耗局部予以核销。 (二)贷款贴息工程承担企业,在收到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制订工程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标准,组织实施工程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工程执行情况。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当地专项资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报告工程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工程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工程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核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验收工作应在工程合同到期1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工程,应由工程承担企业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扶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工程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违法干预工程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科技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处分。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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