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XX市水库工程方案规划报告编制暂行规定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假设干意见(中发[2023]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75号),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第三条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那么,最大限度地减小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第四条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降雨、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和经济社会开展条件,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平安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建设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因地制宜地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第五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可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也可单独编制。第六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原那么上应与城市规划区一致,同时兼顾雨水汇水区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完整性。第七条承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及以上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组织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市政、园林、水务等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具体工作。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九条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收集相关规划资料,以及气象、水文、地质、土壤等根底资料和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第十条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第2页共4页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作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批材料的附件。第十一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之一。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第三章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内容第十二条海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