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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居委会
组织建设
社区
民主
发展
研究
报告
新编
XX市居委会组织建设与社区民主开展研究报告
的有效展开角度讲,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现有的法律根底还是不够的,许多问题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说明和规定,最典型的就是选举问题。所以,从推进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开展的要求来看,我们还应该制定更为具体和详细的法律与法规,有些旧的法规,也必须依据形势的变化和需要进行修订,例如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那么。二是政党主导原那么。理论和现实说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开展需要有效的政党主导,在中国,这个主导力量就是中国共产党。不管在价值取向上还是在行为方式上,政党主导都与政党控制有着本质的不同。政党主导,政党是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通过法定的政治程序积极参与群众性的自治活动,以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利益,保障群众自治的实现。有了有效的政党主导,城市基层群众自治也就有了自己政治根底。因此,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开展必须与社区党建紧密地结合起来,社区党建是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开展的根底,而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是社区党建开展的重要途径和舞台。三是政权支持原那么。中国的政治与社会特点以及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历史与传统,都决定了中国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虽根基于社会,而且其最终开展也必须依赖于社会的开展与成熟,但是,由于它毕竟不是社会自发成长起来的,是政权体系培育的成果,所以,在其开展的过程中,需要政权体系的有力支持,这其中包括权力结构的调整、政治体制的变革、行政体制和行政过程的改善、社会管理模式的变化以及有效的财政支持等。有了政权支持,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开展就有了有效的体制根底和财政根底。四是自治主题原那么。这是十分关键的一条原那么,直接关系到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开展的价值取向和最终定位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从根本意义上讲,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开展不是政治选择的结果,而且经济开展对政治要求的结果,因而,其开展的出发点和目的与其在五十年代的开展有本质的不同。如果说五十年代确立和开展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更多的是一种稳固国家政权的开展人民民主的要求的话,那么今天完善和开展城市基层群众自治那么更多是一种实现社会自主开展和开展人民民主的要求。显然,前者的出发点是国家政权稳固;而后者的出发点是社会开展。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开展中,自治应是开展的主题,即一切的开展应该围绕着“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这个根本主题展开。五是渐进开展原那么。中国毕竟是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民主的制度根底和社会根底都还不雄厚。虽然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是新时期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一个有效途径,但是它的开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不管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开展所面临的根底和条件来讲,还是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自身开展的现实逻辑来讲,中国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开展需要积极推进,但不能冒进,而必须走稳妥渐进的开展道路。这种开展模式会使进程减缓,但是它将使整个过程走得扎扎实实。历史事实证明:没有扎实根底和没有经历扎实开展过程民主,民主的开展必将走入歧途,甚至消灭自身。上述五条原那么,对中国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开展具有长远的意义。依据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开展近期目标,当前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开展的关键,就是如何在这些原那么指导下,使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全面确立,并得到有效运作。为此,在推动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开展的过程中,在策略上必须处理好以下五大关系:第一、处理好基层群众自治中的政府、政党与自治组织的关系。基层群众自治要开展,就必然要涉及到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涉及到党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从大局上讲,基层群众自治开展对政府和政党所形成的内在要求,是处理好政府、政党和自治组织三者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基层群众自治开展对政府和政党的内在要求有两点:一是基层群众自治开展要求政府改变管理方式与职能实现方式;二是基层群众自治开展要求强化社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和开展。现代化的政府管理是基层群众自治开展的体制根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开展是基层群众自治开展的政治保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仅仅表达为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强化党对基层社会的领导;更重要的是表达为党如何成为基层群众自治的主导力量,从而使党在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同时,在基层社会确立起自己牢固而广泛的社会根底。第二、处理好基层群众自治中的自治组织与群众组织、利益组织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体制的变化,社会自主性力量的增强,社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组织,如随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变化而出现的各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的群众自发组织等,其中有的组织就是一种利益性组织,如社区中的业主委员会。这些组织的出现是社会开展的必然。这些组织的出现和发育,对于基层群众自治开展,既提供了积极的条件,也提出了锋利的挑战,前者表达为这些组织丰富了基层群众自治的主体力量;后者表达为这些组织的发育可能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功能和地位形成一定的冲击,城市中业主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已形成的冲击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自治组织如何协调好与群众组织、利益组织的关系,保证自治组织在城乡社区中的主导地位,直接关系到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存与开展。第三、处理好基层群众自治中的体制创新和依法办事的关系。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目前除了宪法有关规定外,还有两部法律: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目前的实践相比较,这两部法律还是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其规定的精神要比目前的实践更高一个层次,尤其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有关法律。但是,已有的法律规定都还比较原那么,尚未具体化。所以,在基层群众自治的建设中,具体的组织和工作还需要依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体制创新,如城市居民委员会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的体制性关系,有关选举工作的一些细那么等等。但是,这些体制创新必须以现有的法律为根底、为准绳,在法律所规定的原那么和所提供的空间下进行,只有这样基层群众自治的开展才能时刻保持在正确的开展轨道上。第四、处理好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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