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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集中
治理
外挂
车辆
工作方案
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保证国家税费不流失,标准运输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为目标,全市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统一行动,形成强大的治理气氛,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外挂车辆的认定条件
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4号)的规定,对悬挂外省、区牌照,在我市境内营运或停泊超过2个自然月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认定为外挂车辆:
(一)在我市境内组织运输货源或从事运输经营业务的;
(二)运输车辆大额税费在外省缴纳,小额税费在我市缴纳的;
(三)我市居民、企业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市的居民、企业所有或实际使用的车辆;
(四)我市居民或企业在本市境内购置车辆时,委托经销商或中介机构直接办理外省牌照的;
(五)车辆在我市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我市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的;
(六)在我市营运的车辆,没有按规定到车籍地交警、运管部门办理年检审和车辆检测手续的;
(七)我市居民或企业所有车辆转卖外省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货源地等未发生变化的;
(八)车辆在我省收费站办理通行证(月票)或在交警部门办理了外地车辆驻在通行证的;
(九)在我市营运(含租赁外省车辆)或参与工程施工的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登记手续的。
三、部门职责
治理外挂车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通力合作,集中时间,联合稽查,各司其职,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一)交通部门
1.在市交通局领导下,由x交通规费稽查征费所牵头,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对外挂车辆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要充分掌握车主(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等方面情况,通过各种有效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摸清本地区外挂车辆底数,做到证据确凿,为外挂车辆认定提供可靠依据。
2.稽查征费所要认真执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关于印发20x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x)89号)的规定,加强对外挂车辆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应征不漏。
(1)对在20x年4月2023日前主动转回我市的外挂车辆,在缴纳交通规费时,可以采取包干缴费的方法,并给予适当优惠;20x年4月11日后对稽查到的外挂车辆,一律按我省标准征收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欠费车辆还要课收滞纳金。对无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2)对经核实发现计征吨位与关于印发20x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x)89号)规定核定吨位不符的车辆,应对差额局部按我省标准补征交通规费。
(3)对发现持假牌证、假缴费凭证的车辆,按我省规定全额追缴养路费,课收滞纳金,并依法处分。
3.交通运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管理。
(1)对在我市从事营运挂外省牌照的车辆进行一次普查和清理。积极主动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和广阔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2)对被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又拒不纠正的外挂车辆,应从重处分。
(3)对认定的外挂车辆未在我省缴纳运管费的,自20x年4月1日起一律按我省标准征收运管费。
(4)积极配合征管部门做好外挂车辆调查取证工作。运管部门于20x年4月2023日前,将掌握的外挂车辆信息提供给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每月末向征费所提供一次外挂车辆信息。
4.市公路管理段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外挂车辆的管理,按照关于印发20x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x)89号)等文件精神,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配合搞好外挂车辆的治理。
5.各通行费收费站应严格按规定征收车辆通行费,严禁给未按规定在我省缴费的外挂车辆办理减免征手续或购置月票通行。同时,要利用多种信息技术手段做好外挂车辆调查取证工作,为相关部门治理外挂车辆提供工作支持,并给予积极配合。
(二)公安部门
1.在治理外挂车辆期间,及时为返回我省的持有外省(区)落籍手续的外挂车辆办理上牌落户手续。
2.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对20x年以后转入XX省、西藏自治区及黑龙江齐齐哈尔和甘南地区的货车进行核查,将车辆清单以及转出方、转入方自然情况,于20x年4月2023日前报市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依法严厉打击在我市境内为外挂车辆办理各种违法手续的个人和中介机构。对阻碍和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地税部门
1.要认真开展运输业务经营状况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外挂车户和外挂车辆企业的税收控管,确保应征不漏。
2.要进一步标准车辆税收征管工作,公平税负。从事货运业的代开票纳税人(无论是否为“外挂车辆〞)到地税窗口开货运发票,应按我省确定的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征收。
3.要加强与交通、公安部门配合,及时取得相关部门认定的外挂车辆信息,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要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的管理,标准营业行为,对拉拢车辆“假转籍〞、从中渔利的非法中介机构和经济组织的各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认真查处无照擅自开展营运业务的各类运输企业,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和调查取证阶段,4月1日-4月2023日。
1.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特点,通过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以及在车辆集散地、各收费站、各涉车税费征收窗口发放宣传单或上门上户等多种形式宣传治理外挂车辆工作,营造治理工作的舆论气氛。
2.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交通部门要将整理后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各部门使用。
3.各涉车税费征收部门要尽快提出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并抓紧落实。
(二)治理阶段,4月11日-11月30日。
1.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充分利用稽查、核查等手段,开展治理外挂车辆工作。
2.各部门要加大对治理重点、难点以及非法中介组织或个人打击的工作力度。对外挂车辆和无照经营车辆,加强监管,稳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
(三)总结表彰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总结交流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同时部署下一步整顿治理外挂车辆工作。
五、经费来源
为保证治理外挂车辆活动的顺利开展,专项治理经费列入20x年的公路养路费基金预算。同时为加强各部门的配合,调动参加治理外挂车辆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对参与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公安、工商及有关部门人员,由征费所按补收费额的6%予以奖励;对揭发和查获违反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法车辆的有功人员,由征费所按补收费额的2023%予以奖励,每人每次奖金最多不得超过202300元。
六、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法院等部门参加的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费所。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研究解决治理外挂车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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