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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违规
住房
清退
整治
工作方案
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治工作方案2篇
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两规定一方法〞,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开展干部职工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要求,加强干部职工住房管理,清退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做到“无多占、零违规〞,为我局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二、清退规定
(一)清退对象
全局干部职工,含退休职工。
(二)清退范围
1、违反政策规定购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2、违反政策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
3、违反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方法号和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购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的;
4、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多购房未按自治区有关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存在问题清理整改规定整改的;
5、违反政策规定占用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清退原那么
干部职工家庭(指夫妻,下同)有违反政策规定购置公有住房、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购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或违反政策规定占用公有住房的,必须清退。
1、干部职工家庭已购置房改住房(包括购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下同)超过一套的,必须清退。夫妻婚前符合政策规定分别购置的,不属于清退范围。
2、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后,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已参加的必须清退。
3、干部职工家庭购置的房改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得购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已购置的必须清退。
4、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多购房未按自治区有关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存在问题清理整改规定整改的,必须清退。
5、干部职工家庭已购置有住房的,必须退出租住或占用的公有住房。干部异地调动,在新工作城市无住房的,可以按政策规定租住公有住房。
(四)清退方式
清退对象凡占有属于清退范围住房的,必须退回住房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已撤销的退交其上级主管单位。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局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确保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成立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四、方法步骤
清退整治工作在2023年底前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发动部署(2023年5月30日前完成)
通过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文件,熟悉、了解此次清退处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提高思想认识,扎实做好住房清退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
按照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总体部署,确保清退活动不走过场,清退范围不留死角,清退对象不遗漏,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带头清退,自觉接受监督。全体干部职工本人要严格对照住房政策规定填写参加房改、享受保障性住房等情况,认真填写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申报登记表,无违规多占住房情况,或有多占住房情况但已完成清退整改的填写干部职工家庭政策性住房零违规报告,各站所负责收集各站所干部职工填写的表格,并依据相关政策,认真审核登记表,认定有违规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与登记表一并上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干部职工上报的登记表经局领导审核后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阶段:整改清退(2023年2023月15日前完成)
按照审定的整改意见,对存在的违规问题,组织有违规多占住房情况的干部职工于2023年2023月15日前完成整改清退,各站所填写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统计表和本单位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报告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总结汇报(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各站所上报的统计表及情况报告,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汇总表及我局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开工作情况总结一并上报县清房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站所要把专项清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周密部署安排,加强催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站所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登记申报,带头纠正违规问题。各站所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的专项清理工作。
(二)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各站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同时,我局要以本次清退整改工作为契机,及时制定和完善干部职工住房管理规定,完善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档案信息管理,有效预防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的行为发生。
(三)掌握政策,依规清退。各站所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尽快掌握专项清退工作政策,注意把握清理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式方法,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清退工作。
(四)严肃纪律,实行问责。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或拒不按要求清退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部门组织实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政策规定落实不彻底,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严查违规违纪问题,触犯法纪的,移送纪检或司法机关处理,确保专项清退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二篇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两规定一方法〞,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坚决纠正领导干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干部住房管理,清退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做到“无多占、零违规〞,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二、清退规定
(一)清退对象
全体干部职工。
(二)清退范围
1.违反政策规定购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2.违反政策规定参加集资建房的;
3.违反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方法(桂政发(202223)22号)和关于严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纪律的通知(桂纪发(202223)27号)等文件规定购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的;
4.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多购房未按自治区有关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存在问题清理整改规定整改的;
5.违反政策规定占用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清退原那么
干部职工家庭(指夫妻,下同)有违反政策规定购置公有住房、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购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或违反政策规定占用公有住房的,必须清退。
1.干部职工家庭已购置房改住房(包括购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下同)超过一套的,必须清退。夫妻婚前符合政策规定分别购置的,不属于清退范围;
2.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后,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已参加的必须清退;
3.干部职工家庭购置的房改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得购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已购置的必须清退;
4.干部职工家庭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多购房未按自治区有关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存在问题清理整改规定整改的,必须清退;
5.干部职工家庭已购置有住房的,必须退出租住或占用的公有住房。干部异地调动,在新工作城市无住房的,可以按政策规定租住公有住房。
(四)清退方式
清退对象凡占有属于清退范围住房的,必须退回住房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已撤销的退交其上级主管单位。
三、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发动部署(2023年5月30日前完成)。各单位(含二层单位、内设股室、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下同)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清退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迅速将有关精神传到达每一位干部职工。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各单位要严格对照住房政策规定,组织干部职工认真自查自纠,确保清退活动不走过场,清退范围不留死角,清退对象不遗漏。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带头清退,自觉接受监督。
干部职工应当如实向单位报告其本人及配偶违规多占的政策性住房情况,于2023年6月15日前向所在单位提交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申报登记表(见附件1)。无违规多占住房情况,或有多占住房情况但已完成清退整改的,同时提交干部职工家庭政策性住房零违规报告(见附件2)。
第三阶段。整改清退(2023年2023月15日前完成)。各单位要认真审核干部职工自查申报登记表和零违规报告,组织有违规多占住房情况的干部职工按时完成整改清退,填写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和本单位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报告(见附件4),撰写本单位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开工作情况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2023月15日前报至局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四阶段。总结上报(2023年2023月31日前完成)。局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3年2023月31日前,将我局干部职工家庭违规多占住房清退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和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开工作总结,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阶段。催促检查(2023年7月至2023年1月)。局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局清退整改专项活动开展情况,适时开展催促检查,重点对违规多占住房问题突出的单位,特别是举报线索比较具体、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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