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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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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规范性 文件 清理 工作方案
标准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标准行政权力运行为目标,通过清理,使我区标准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标准性文件的要求,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开展的需要,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清理范围 本次标准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1998年1月1日至202223年12月31日区政府和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标准性文件。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标准性文件原那么上应宣布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纳入清理范围。 根据x市标准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方法(市政府117号令)规定,标准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等)不属于标准性文件,不适用本方案。 三、清理标准 (一)标准性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二)标准性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标准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法律依据设定行政处分、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工程; 2、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开展需要,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那么,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等内容,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等;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标准性文件代替; 4、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标准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三)标准性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1、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标准性文件不一致,但根本适应经济社会开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2、标准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四)标准性文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标准性文件,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开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可予保存。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标准性文件,清理部门认为应当修改或废止的,可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清理意见。 四、清理工作分工 本次标准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那么进行,具体分工为: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提供区政府标准性文件目录和正式文本。 (二)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1、对全区标准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催促检查; 2、整理汇总区政府标准性文件目录,将区政府标准性文件按照职责分工分派给执行部门先行清理,并对执行部门提出的清理建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3、建立继续有效(含保存和修改后的标准性文件)、废止、失效的区政府标准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4、结合执行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需要修改的标准性文件进行审查修改,报区政府审批。 (三)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负责: 1、对本部门以及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发布的标准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2、对本部门执行的区政府标准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建议,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核; 3、建立继续有效(含保存和修改后的标准性文件)、废止、失效的部门标准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4、对需要修改的本部门标准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向社会公布;对本部门执行的需要修改的区政府标准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核。 部门联合发文的,由原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其他部门配合。 因机构调整原发文部门已撤销或合并的,由现在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对不能认定为标准性文件或内部管理制度的,一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核。 五、工作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223年4月1日至4月30日)。 1、区政府制定全区标准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发动部署; 2、区相关单位、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清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及其联系方式于4月2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 3、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二)部门清理阶段(202223年4月30日至7月15日)。 1、各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标准性文件逐件进行清理,对每件标准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分别填入附表1-4,并将清理结果汇总填入附表5。 2、各部门对本部门执行的区政府标准性文件逐件进行清理,对每件标准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分别填入附表6-9,并将清理结果汇总填入附表2023。 上述各表填写的清理意见或建议须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加盖部门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于7月15日前送区政府法制办。对拟修改的区政府标准性文件,清理部门应当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一并送区政府法制办。 (三)修改完善和法制审核阶段(202223年7月15日至11月31日)。 1、各部门对本部门拟修改的标准性文件组织进行修改。 2、区政府法制办在各部门清理的根底上,对区政府标准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法制办对拟修改的区政府标准性文件组织进行修改,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四)建立目录和公布阶段(202223年12月31日前)。 1、各部门完本钱部门及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标准性文件清理和修改后,对继续有效(含保存和修改后的标准性文件)、废止、失效的标准性文件应当分别建立目录,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和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2、区政府法制办完成区政府标准性文件清理和修改,经区政府审批后,对继续有效(含保存和修改后的标准性文件)、废止、失效的区政府标准性文件应当分别建立目录,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和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202223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标准性文件,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标准性文件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此次标准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影响大,各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标准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把标准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具体工作机构,组织精干人员,保障清理工作条件,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高质地完成清理工作。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工作中要广开言路,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一线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利用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增加清理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开展标准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认真细致,摸清本部门制定和执行的标准性文件根本情况,,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清理时对每一份标准性文件都要严格审查,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 (四)及时沟通,加强督导。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有关清理范围和标准等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区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催促和指导,及时了解有关部门工作进展,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全区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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