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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规模
养殖场
环境
整治
工作方案
规模养殖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滕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通报和省、州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平安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防范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平安风险发生,确保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划落到实处。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环境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排查整治的目的
通过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催促规模养殖场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落实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监管责任;对排查出的养殖场环境平安问题,依法处理并催促整改落实,切实防范畜禽养殖场环境平安风险发生。
二、排查整治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县畜牧兽医局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三、排查重点及内容
排查各乡镇及县XX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排污及周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影响情况。
四、排查方法及分工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自查
县内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对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及内容,积极开展自检自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并配合好检查及信息填报等工作。
(二)隐患排查
1.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开展排查。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全面、深入、细致地对本辖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排污及周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影响情况进行排查,负责规模养殖场档案信息的建立。
2.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安友畜牧业、灵官蛋鸡养殖场的排污及周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影响情况进行排查,及其档案信息的建立。
(三)催促检查
县畜牧兽医局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局属有关单位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催促对发现的问题纳入整改方案,催促整改,适时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处理及整改意见
对排查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排污不标准、不达标及影响周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催促整改达标。
六、时间安排
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分为宣传发动、排查整治、重点督查、总结及督查4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1月2023日至2月2023日)
召开发动会议,提高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并成立领导小组,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能职责,全面启动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局属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播送、电视、 报等新闻媒体作用,开展广泛宣传,发动广阔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环境平安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3年2月11日至5月31日)
按照职能职责和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扎实开展好环境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催促整改落实,并将排查整治情况及有关信息(详见附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局综合办。县内各涉及的规模养殖场必须全面排查环境平安隐患情况,对存在的环境平安隐患,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倒排工期、限期整改,并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标准各项台账,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档案信息表(附件2)。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局属有关单位要将规模养殖场自检自查、整治情况及企业档案信息(经规模养殖场负责人签字)收集后,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局综合办。
(三)重点督查阶段(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局属各单位和重点企业上报的排查和自查工作情况,对突出问题、重点对象进行综合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
(四)总结及督查阶段(2023年7月1日至8月31日)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局属各单位要将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和有关信息报县畜牧兽医局综合办公室,局综合办汇总全县排查情况后形成总结报县人民政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要求彻底摸清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平安风险隐患,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严格监督检查。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督查,对催促检查不力、不履职尽责的,特别是在排查整治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三)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及信息公开工作。要充分利用播送、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加大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使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气氛,全力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局属有关单位要从排查整治阶段开始,于每月15日和30日分别向县畜牧兽医局综合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2023年5月15日前将排查整治阶段的相关附件和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及相关信息报送县畜牧兽医局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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