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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粮食
库存
检查
工作方案
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今年粮食的库存检查领导,成立县粮食库存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粮检领导小组):
县粮检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区、市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库存检查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库存检查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汇总、上报本辖区具体到承储库点的2023年3月25日粮食库存登统表。四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粮检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五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复查、抽查和核查等工作。
二、检查范围
对县行政区内所有中央储藏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时储存进口粮,下同)、地方储藏粮(含自治区、市、县常规储藏粮和应急储藏粮,下同),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含直补订单粮和市场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三、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标准、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平安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平安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藏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藏粮等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平安指标,2023年新收入库的质量平安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藏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23年度中央储藏粮和地方储藏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方案下达是否及时标准,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方案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2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藏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和收购资格情况。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藏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藏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企业平安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平安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平安隐患;四是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对执行2023年直补订单收购粮食形成的库存,以及租仓库点的政策性粮食库存要进行重点检查。
四、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23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自治区复查、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汇总报告等五个阶段进行。
㈠准备阶段(3月25日前)
3月25日前被查企业要准备好与粮食库存管理有关的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好工作底稿,对不规那么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
㈡企业自查阶段(4月5日前)
县粮检领导小组催促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按照“每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那么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填写好各类工作底稿和自查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的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㈢自治区复查阶段(4月30日前)
4月30日前,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农发行组成联合复查组,中储粮分公司派员配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15%,并兼顾库存的品质和性质。
㈣抽查阶段(5月31日前)
自治区级复查结束后,还要做好接受国家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准备。
㈤汇总上报阶段(4月8日前)
县粮检领导小组要催促企业限时在4月5日前填好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报送县粮食局;4月8日前,县粮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填写好的库存自查检查汇总表和自查报告报送市粮食局。
五、检查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责任。搞好粮食库存检查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平安战略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要标准检查的程序和手续,认真填写检查工作底稿,严格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㈡做好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要严格按照检查时点在4月5日前做好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工作。
㈢切实整改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需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逐级登统汇总后上报国家粮食局。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发现隐瞒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地方粮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全部问题由国家粮食局汇总后,统一责成中储粮总公司组织整改。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发现问题但未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追究检查人员责任。
㈣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各有关单位、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㈤检查工作总结汇总要求。上报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根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汇总表1-1、1-2、1-3、1-4、1-13及1-14(到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国粮检(2023)25号文件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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