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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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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会保险 中心 业务 档案 管理工作 方案
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及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3)59号)精神,XX县区社会保险中心为有序推进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取得实际成效,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定的公布实施,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对参保职工“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效劳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制度化、标准化和标准化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站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开展、维护广阔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目标任务 以规定的公布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标准化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普遍到达:制度措施落实、场地设施落实、专业人员落实、保障经费落实,根本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和标准化,全面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和效劳水平,为广阔参保对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管理效劳。 三、实施步骤 (一)发动准备阶段(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 1、认真组织学习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制定XX县区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主要明确档案管理制度、专管人员、档案室落实等内容。 3、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 1、建章立制(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 (1)制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收集、整理、统计、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等各项根底管理制度。 2(2)制定XX县区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归集目录。 2、整理归档(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1)档案归集 在具体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方法未出台前,对各类业务档案按照年度、险种、业务种类先进行初步归集、分类,于2023年4月前完成先期归集工作,并对2023年9月1日以后新形成的业务档案及时进行归集。(2)档案整理和电子化管理 根据具体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方法,分步骤有序地进行档案整理工作,并实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电子化工作,通过效劳外包的形式推进档案整理和电子化工作。 (三)验收阶段(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 1、将标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实施完成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于2023年5月底前上报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迎接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达标验收工作(2023年5月-9月)。 四、保障措施 社保中心将按照规定和本方案的要求,积极协调解决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必要的档案库房、根底设备、人员和经费保障等根底建设问题,努力实现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相关场地设施、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的落实。 (一)场地设施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档案馆建设标准(省级40m2/万卷、市级50m2/万卷、县级60m2/万卷),确定综合档案库房的面积,在2023年12月前落实档案场所建设工作。 (二)人员配备 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组建档案管理队伍。作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知识和档案管理知识,要熟悉计算机操作。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软件操作培训。 (三)经费保障 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建设工作经费,安排业务专项经费支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以及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为了推进我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建设工作,县社保中心成立以中心领导为组长、相关业务主办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档案管理有关制度,布署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取得成效,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方法,积极将贯彻落实规定的工作动态及时上报局办公室和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XX县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3年1月18日 第二篇: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标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平安,发挥档案的效劳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平安,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平安,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那么,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第九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效劳。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四)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根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效劳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效劳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效劳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 (九)效劳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方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永久) (五)催缴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10年) (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根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二)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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