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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矿产资源
开发
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工作方案
为稳固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取得的成果,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开展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x)40号)和XX省全面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开工作方案(辽矿整规发(20x)1号)及x市全面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开工作方案(沈规国土发(20x)26号)要求,结合我县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整顿和标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全面清查我县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包家屯、登仕堡、孟家等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矿山企业集中的乡镇进行全面清查和专项整治,彻底整顿去除工作死角,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加快推进整合工作,促进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检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标准管理行为,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1.继续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和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或持过期失效勘查、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擅自启封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2.全面清查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和矿业权年检工作,以硅灰石、陶瓷土、建筑砂石、砖瓦用粘土等重要矿种为重点,逐个矿山企业进行核查,严肃查处采矿权人超越批准XX县区范围、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开采,缺乏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不做储量动态监测年报;不做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不按时报表,矿业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严肃查处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矿业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是否存在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采)矿权全部或局部转让他人。凡未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变更矿业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进行处分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分,进一步标准矿业权市场秩序。
4.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关闭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对建立矿山环境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对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自然植被、不符合平安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停而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5.严肃查处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矿业权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凡不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的标准性文件一律无效,坚决纠正违反法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凡持越权审批的勘查或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一律视为无证勘查开采进行查处。
6.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对整合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已下达划定XX县区范围批复的整合矿山,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依法进行储量核实,编写和送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工作。于20x年6月30日前完成整合矿山审批登记发证和被列为整合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注销工作,相关部门同时完成有关证照颁发和原证照注销(撤消)工作。对证照不全且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二、工作安排
我县“回头看〞行动从3月2023日开始,到5月31日末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清查处理阶段(20x年3月2023日至4月5日)
重点查处和清理无证勘查采矿、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越权审批矿业权以及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6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关闭的企业进行全面复查,对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要重点查处。
(二)深入整改阶段(20x年4月6日至4月20日)
对第一阶段查出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突出问题,落实责任部门,明确责任人,处理到位;同时上报县“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下大力气遏止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反弹的势头。
(三)迎接上级检查验收阶段(20x年4月21日至4月28日)
县整规办公室对“回头看〞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上报材料,迎接市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履职尽责、亲历亲为,亲自部署相关工作,明确具体任务、落实责任人,要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的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配合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建立“回头看〞行动目标责任制。“整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力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县开展和改革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立项批复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同时函告原发证、照机关,由原发证、照机关暂扣相关证、照,经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或擅自生产的,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2.县监察部门。参与有关重大案件的查办、督办和重大问题的调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行为进行清理和纠正,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和支持、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县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整规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加强对矿产经营中的涉税犯罪案件的依法查处;对无证勘查开采、不按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惩罚。对无证、撤消或注销矿业权的企业,停止其火工器材的供应。
4.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整规工作〞;具体承担县“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检查指导矿产资源案件查处和各项措施的落实;组织力量加强调研,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效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制约机制,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本之策。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矿种的排查,强化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越界开采,无证非法转让矿产权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5.县水利部门。对水资源进行监督检查,对因采矿、选矿造成水土流失、严重污染水资源或破坏河道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6.县林业部门。对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并已施工的矿产开发者,或因其采矿等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的行为依法进行处分,并责令其停产整顿、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并限期整改,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7.县工商部门。检查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检查登记主体是否按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扣押非法采矿设备和工具;对无证、已被撤消或注销矿权的企业,不予发放营业执照,或及时撤消、注销营业执照;对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凡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责令企业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8.县环保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和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保护,加大监管力度,参与选(洗)矿厂综合清理整顿,对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选(洗)矿厂和矿山坚决予以关闭;制定环保准入管理制度。
9.县平安监管部门。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平安生产准入制度,对不符合非煤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不予发放平安生产许可证;组织平安监管部门强化平安生产管理,根据属地监管原那么,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三同时〞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对暂扣和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或发现事故隐患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通知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和供电部门。
2023.县电力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无证、被撤消或注销矿权的企业停止供电,制止其他单位转供电。
(三)依法严肃查处案件
相关部门要继续保持打击违法开采的“高压态势〞,全面清理、彻底查处和坚决纠正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2023年9月至202223年底立案查处的矿产开发中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复查。查有无遗漏,查处是否到位。二是对已排查的矿产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作认真梳理。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予以立案。三是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进行复查。定性不准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四是对立案查处案件的行政处分情况进行复查。应予处分而未处分的要催促落实。五是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复查。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而未追究的,要催促落实。六是对“回头看〞期间发生的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案件要从重从快予以处分。
(四)建立长效机制
相关部门要针对“回头看〞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认真分析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加强建设,构建保障科学开展的新机制。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具体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对尚未建立的制度尽快建立。通过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建设。
(五)加大宣传力度
相关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搞好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要充分发挥播送、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导向的监督作用,利用宣传车、牌匾大力宣传“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二是要多渠道、多途径宣传正面典型,曝光重大违法案件,扶正祛邪,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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