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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炭
洗选
行业
治理
工作方案
煤炭洗选行业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煤炭洗选行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可持续开展,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结合我区煤炭生产及洗选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根本情况
(一)煤矿生产及煤炭洗选企业现状
全区现有地方煤矿38对,总设计生产能力400万吨,202223年生产原煤223.05万吨;现有洗煤企业71家,总设计年生产能力2022万吨,其中:入洗原煤60万吨/年的2家,30万吨/年的37家,30万吨以下2023万吨以上的13家,2023万吨/年以下的19家,202223年生产洗精煤138.86万吨;全区大局部洗煤企业分布在三岔河沿岸,其中:荷城街道6家、凤凰街道1家、德坞街道1家、老鹰山镇17家、大河镇9家、汪家寨镇9家、大湾镇9家、月照乡19家。
(二)煤炭洗选行业存在的问题
擅自开工建设、生产,报(批)大建小、布局不合理;规模小、污染重,影响区域生态环境;环保和洗选设备简陋、生产工艺及生产技术落后等问题。
受原煤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现大局部洗煤企业在有原煤供应的条件下进行间歇性生产,局部已停产半年以上,少局部长期停产。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开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提升我区煤炭洗选行业集中度,上大压小,充分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矿产资源,推动我区洗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平安、环保、高效开展,为全区经济可持续开展奠定根底。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全区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另文)。
四、治理整顿工作对象
(一)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相关证照,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的煤炭洗选企业;
(二)全区范围内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规模小、污染重及环保设施简陋、环保未达标的煤炭洗选企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炭洗选企业;
(三)建设规模报(批)大建小的煤炭洗选企业。建设规模未到达市、区煤炭洗选行业产业政策要求的煤炭洗选企业,即在2023年后建设的、规模小于60万吨的煤炭洗选企业;
(四)煤炭资源紧缺或没有煤炭资源供应且布局严重不合理的煤炭洗选企业;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影响城乡规划的煤炭洗选企业;
(六)列入国家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生产工艺及生产技术落后的煤炭洗选企业。
五、工作步骤、时限及目标
全区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通过两年努力,到“十一五〞末,全区煤炭入洗能力控制在500万吨/年以内。
第一阶段(202223年1月至202223年6月底)
对市环保局关于近期选煤行业环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环报(202223)31号)中所列拟取缔关闭的我区范围内的5家煤炭洗选企业进行取缔关闭。对未批准建设、违法用地建设、产业布局严重不合理、无环保设施、环保未达标、不符合城乡规划且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煤炭洗选企业实施取缔关闭。
(一)各镇乡(街道)、区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规定对全区煤炭洗选产业进行摸底自查。区煤炭局负责提出全区30万吨及以上保存和30万吨以下取缔关闭煤炭洗选企业及符合产业布局、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炭洗选企业治理整顿实施意见。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查报告和调整布局方案。
(二)各镇乡(街道)、区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煤炭洗选企业的取缔关闭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镇乡(街道)治理整顿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202223年7月至202223年12月底)
对现有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布局、具备技改或整合条件的30万吨/年以下煤炭洗选企业可通过技改、整合到达不低于60万吨/年规模(一个独立生产厂);对通过治理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一)待市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区政府提出的30万吨/年及以上保存和30万吨/年以下关闭及符合产业布局、具备整合条件煤炭洗选企业治理整顿落实意见进行核实和验收后,报请市政府批复取缔关闭或保存。
(二)对各镇乡(街道)自查整顿阶段中清理出的不易确定是否保存的煤炭洗选企业进行现场调研核实,需整改的按区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报区领导小组备案后,经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复保存;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各镇乡(街道)、区有关工作部门在202223年12月底前对全区30万吨/年以下煤炭洗选企业全部实施关闭,并处置好土地等问题。
第三阶段(202223年1月至202223年12月底)
取缔关闭入洗能力60万吨/年以下煤炭洗选企业。现规模为30万吨/年的煤炭洗选企业,符合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具备技改或整合条件的煤炭洗选企业可通过技改、整合,于202223年12月底前到达规模不低于60万吨/年(一个独立生产厂)。同时,推广使用科技含量高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六、治理整顿工作职责划分
(一)各镇乡(街道)是治理整顿和关闭工作的主体,要成立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对本地煤炭洗选行业的治理整顿工作负总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单个生产厂洗选能力进行界定,主要从备案审批文件及设计相关资料、实际建设规模、生产工艺、设备型号、煤泥压滤处理能力、企业实际入洗量统计表册、相应规模所需工业场地等方面综合界定。
(二)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我区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x工商分局负责洗选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名称预核准、洗选企业筹建营业执照和工商营业执照审核发放工作;查处煤炭洗选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
2、x国土分局负责对洗选企业工程建设用地进行规划和配置,审批建设用地;查处违法用地、占地行为。
3、区煤炭局负责对洗选行业进行整顿,对煤炭洗选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核上报发放工作。
4、区环保局负责洗选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工作。受理审查批准煤炭洗选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煤炭洗选工程作环境影响评估,对工程建设的环保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对煤炭洗选企业生产作业环境影响跟踪和监管,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5、区水利局负责洗选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和取水许可审批工作。
6、区地电公司根据区领导小组出具的证明恢复对煤炭洗选企业供电,配合相关部门对取缔关闭的煤炭洗选企业实施停止供电。
7、区发改局负责对洗选工程的立项审批(备案)进行把关,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催促洗选工程按核准工期进行建设,并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8、区建设局负责对煤炭洗选工程的选址进行审定,对开工进行批准;查处影响城乡建设规划及实施的违法违规洗选工程。
9、区乡企局负责做好煤炭洗选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
2023、区经贸局负责对洗选工程的技改审批进行把关,严格审批(备案)准入条件,催促煤炭洗选建设工程按核准工期进行建设,并组织验收;对洗选工艺、设备进行监督,淘汰落后设备,推广先进设备及工艺。
11、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在煤炭洗选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各自业务管理范围内所明确的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理洗选企业相关审批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为治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气氛,推动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惩罚;对在治理整顿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予以查处。
(三)对治理整顿工作中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明确专人催促落实;对治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并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治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
(四)在治理整顿第一、第二阶段,暂停审批新、改、扩建洗选企业(型煤等煤炭环保循环利用开展工程除外)。今后,对拟新、改、扩建洗选企业,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环保局、x国土分局、区水利局、区建设局等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洗选企业一律不得审批建设。
(五)区煤炭局、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建设局、区乡企局、x国土分局、x工商分局、区地电公司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大对全区煤炭洗选行业的执法力度。
(六)新建、改扩建煤炭洗选企业规模不得低于60万吨/年,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采用重介等先进的洗选工艺。
(七)煤炭洗选企业布局合理。严格控制单独建设煤炭洗选企业工程,优先支持和鼓励延伸产业链工程配套建设煤炭洗选企业;对符合建设煤炭洗选企业条件的坑口、XX县区,优先建设煤炭洗选企业;对辖区内现有煤炭洗选企业具备整合条件的要进行整合,提高生产规模和产业集中度、产品质量;对新建或改扩建煤炭洗选企业,精煤产品质量要到达国标规定。
(八)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新建和改扩建煤炭洗选企业必须全部实现水闭路循环、节能减排工艺,对煤矸石等副产品要有可行的利用措施。对相对集中的煤炭洗选企业,必须联合配套建设煤矸石砖厂等固废综合利用工程。
(九)厂区建设按标准配套防风抑尘网,洗选封闭运行。工程设计中必须包含有厂区环境改善治理内容,使工程的节能、防尘、厂区绿化美化实现“三同时〞。
(十)取缔关闭的标准和要求。取缔关闭、撤除违法煤炭洗选企业或生产线,必须依法撤消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撤除生产设备、去除原料、恢复地貌,工业场地到达复垦或其他利用要求。对已决定取缔关闭的煤炭洗选企业,要立即组织按程序、按标准关闭:一是由区政府发布公告,公布关闭企业名单;二是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撤消企业证照;三是停止供水、供电;四是撤除设备、填平场地;五是恢复地表植被、复垦或其他利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改扩煤炭洗选工程,必须依法撤除,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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