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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深入开展
矛盾
纠纷
排查
调处
工作方案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及时发现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为我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开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针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色规律,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调解中心具有实施、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解调格局,及时发现、及时控制,使各类矛盾得到有效调解,为经济开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此项活动,网络进一步完善,各类调解组织健全,调解范围覆盖社会每个角落,调解能力进一步提高,做到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复杂矛盾纠纷不出镇,无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率大大降低。80%以上的行政村、到达“四无〞,(即无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发的自杀案件、无群体性械斗事件、无群体性上访案件)。人民群众平安感明显增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认可率到达95%以上。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即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充分发挥适用范围广、形式灵活、便利及时的优势,遵循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主动运用平等协商、说服教育、奉劝疏导的方法,使群众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化解纠纷的协议。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及时把大量的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是。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为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以及其他民事侵权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紧紧围绕本地经济社会开展,积极参与改革开展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做好重点时期、重点区域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严防矛盾纠纷激化。
加强人民调解标准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三项根本原那么:坚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根底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按照规定标准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进行。建立健全纠纷登记制度、共同调解制度、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信息反响制度、统计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调解纠纷程序,主要包括纠纷受理方式、调查取证、证据分析、主持调解、提出方案,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等程序。建立健全民间纠纷的预防机制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机制。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式,积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在排查中,属于人民调解工作范畴的,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按照纠纷的难易程度,涉及面的大小确定专人进行调解;对于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畴的,应及时分流到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工作要做好纠纷受理登记,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方法,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根底上互谅互让、消除隔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中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妇联、团委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工作。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的纠纷,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费。
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各村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等方法,把村内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作为选择对象,不断优化人民调解队伍的结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成立人民调解员联合培训领导组,加强对各村人民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要逐步向制度化、标准化的方式开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培训每年不少于15天,于其他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少于2023天。
按照条例和规定要求,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到位。要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硬件建设作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为其订购必要的业务用书、报刑资料。
(二)强化行政调解工作
行政调解,即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对与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积极依法进行调解和疏导,尽可能把行政纠纷化解在诉讼之间。对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要在党委领导下,发挥镇政府的行政职能,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增强行政调解理念。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要重视调解工作,充分运用协商、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强化调解职能,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负责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调解工作。工作任务重的部门,要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作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纠纷调解工作。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要通过决策咨询、公开听证、领导接访、联合接访等途径,从源头上防止和化解矛盾纠纷。
(三)建立健全各种调解衔接配合的机制,提高调解成效
镇综治办要与法庭、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单位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健全矛盾纠纷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复杂疑难纠纷联调等制度,及时排查掌握本地社会矛盾纠纷,分解矛盾纠纷调解任务,催促引导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包括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纠纷,因使用、变更公、私房产纠纷,移交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强买强卖、欺行罢市,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等发生的纠纷,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食品、医疗、医药发生的纠纷,移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污染环境发生的纠纷,移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其它涉及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范围方面发生的纠纷,移交该有关部门处理。对于跨区、跨部门、跨单位的纠纷,应当列入重点纠纷范围,根据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原那么,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主要负责,其他各有关部门协助配合调,要加强对各村、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的指导,形成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积极推广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经验,建立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互动交流、灵活多样的调解机制。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处理衔接机制。各村各部门各单位在接到群众的矛盾纠纷申告时,要认真做好咨询、登记、分析、处理工作。对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对依法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受理的,要出具介绍信,畅通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渠道。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可提请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机构通过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必须符合相关的文书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公序良俗。
四、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收到实效,镇专门成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领导组:
组长:xx
副组长:xxxx
办公室主任:xx(兼)
办公室副主任:xx
成员:xxxxxx
xxxxxxxxx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村民委员会、驻地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推进平安建设,建设和谐繁城的需要,是维护群众利益,稳固执政根底的需要,是创造良好环境,保障科学开展的需要,把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站在科学开展观的高度去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这项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和进行。
(二)加强指导,注重落实。在健全完善村调解组织的根底上,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作为调解工作的平台,对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调解。镇、村两级矛盾纠纷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统一登记受理,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谁负责〞、“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那么,及时分流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流任务和要求,认真调处,并及时反响调处结果。二是协调调度。对重大疑难和管辖不明矛盾纠纷,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调处、明确主办、协办单位和责任要求,协力完成调处任务。三是检查督办。对分流指派、协调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了解掌握调处进度和调处结果,进行必要的检查、指导和督办。四是管理监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调解工作要加强跟踪检查、管理和监督,对因调处不力造成矛盾激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严格奖惩
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严格落实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责任制,把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调解工作奉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追究的通知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对因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发生严性“民转刑〞案件的地方和单位,要进行责任到查,严肃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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