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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海联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方案
2023
年海联市
人大常委会
贯彻实施
监督
工作方案
海联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方案
海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2023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23年1月1日起实施。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表达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表达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那么,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地方人大在实施监督法中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为此,特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监督法,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根本要领
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有关人员,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有关人员,旗县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逐章逐条学习监督法,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熟悉监督法的各项规定。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以下要领。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效劳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中,其职责是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效劳,机关自身无权履行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受常委会委托,承担局部监督职权。
二、明确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内容
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主要是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的四个方面,即:
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3、组织执法检查;
4、进行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
监督法对以上四个方面监督的内容、程序和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各部门要集中精力,下大功夫,为常委会依法开展这四个方面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做好效劳。
监督法第六章至第八章规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三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也非常重要,其程序是要经过常委会党组会议认真研究,重大问题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各个途径反映的问题,精心选择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
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要选择假设干关系改革开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方案、有准备地进行。议题要根据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为此,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来自各个途径的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2、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负责汇总整理。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汇总整理。
5、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信访处负责汇总整理。
6
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根据媒体报道分析归纳,汇总整理。
对上述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汇总整理后,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1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议题建议既要有情况反映,又要有综合分析,还要阐述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议题建议提出后,办公厅秘书处经过综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方案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12月中旬召开的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四、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五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任务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又要做好对标准性文件的审查,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根底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假设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根底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其目的是使监督工作更深入,总结经验更全面,提出建议更有针对性。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方案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开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既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又按照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两者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5、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的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应当依照备案审查程序,先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催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提请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这样做,既可以使人大常委会把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权,又给予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时机。
清理标准性文件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认真整理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方案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参考常委会会议简报,按照综合整理、突出重点的要求,对各项报告分别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初稿并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核。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
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稿送请办公厅分管文字副主任、秘书长核阅后,报常委会主任签发。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市委领导和市纪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参阅。
六、做好推动整改的各项工作
审议意见及有关报告分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按照海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方法规定,催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整改的进展情况。切实防止重监督检查轻催促整改,听取和审议报告之后不了了之。
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正式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委会主任批准后,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七、加强机关内部、外部的沟通与协调
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法提供参谋、效劳,涉及到机关内部各部门,也涉及到外部有关部门。为使各方面和谐一致、协调配合地开展工作,各部门必须十分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在各个环节上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但凡需要与外部沟通的事项,事前应在机关内部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相关部门在与外部沟通时,要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方案方案初步拟订后,常委会要与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一府两院〞依法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要尽量予以安排。在以我为主选择议题的前提下,力求与有关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2、在准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执法检查要请有关方面参与。务求反映的问题客观全面、符合实际,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批评、建议都要
从维护大局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
3、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4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主动协调催促“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其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相互认同。“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揭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办公厅秘书处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答复询问。
6在各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催促有关方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按照以下分工,明确责任。
1、根据监督法第八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方案、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经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2、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方案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报内容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征得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同意,经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批准后发送。
3、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方案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和形式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同意后执行。
向社会公布可以采取刊登海联日报、市人大常委会公报、海联人大网、在其他媒体上公开报道、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等灵活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