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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水源地
保护区
划分
工作方案
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障饮用水源平安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开展,特制定我乡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确实定
已作为水源地的水源有。。
二、饮用水源地根本情况介绍
(一)饮用水源地
水源地位于镇社区管辖范围内,具体位置东经20236度40分40.44秒,北纬32度16分18.12秒。该水源地设计取水量15万吨/年,效劳人口3200余人。水源地水质类别为Ⅲ类,无超标污染物。
(二)饮用水源地
水源位于镇社区管辖范围内,具体位置东经20236度40分40.56秒,北纬32度15分17.64秒。该水源地设计取水量20万吨/年,效劳人口3500余人。水源地水质类别为Ⅲ类,无超标污染物。
三、划定保护区的有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那么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标准(hj/t338-202223)
(四)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3)
(七)国家环保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
四、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202300米,下游2023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从社区取水点起止上溯至流域分水岭,下游2023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质执行标准
(一)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根本工程限值不得低于gb3838-2022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工程和特定工程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二)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根本工程限值不得低于gb3838-2022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三)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六、监测要求
由县环境监测站负责渗水潭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
监测频次按照枯、平、丰水期每年实施三次采样监测。
监测指标:水温、流量、ph、do、高锰酸盐指数、codcr、bod5、f-、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外表活性剂、氨氮、粪大肠菌群、总氮、叶绿素a、透明度等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守的规定
(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工程;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增加排污量;
2.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3.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4.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放射性固体废物;
5.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医疗垃圾等其他废弃物;
6.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
接埋入地下;
7.禁止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8.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
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9.禁止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船舶、车辆。装载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车辆确需驶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应当在驶入该区域的二十四小时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施设备,指定专人保障危险品运输平安;
2023.禁止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11.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修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撤除或者关闭;
2.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3.禁止围水造田;
4.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
5.禁止修建墓地;
6.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7.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8.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平安的设施或者装置,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
(四)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上述
(一)、
(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撤除或者关闭;
2.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
3.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4.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
5.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
6.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八、监督管理
(一)镇人民政府牵头,社区、社区、村委会具体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负责与县环保、水务等业务部门协调联系,报送信息等工作;
(三)镇规划和建设办公室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饮用水供水方案,催促取水单位设置保护区标志牌、桩,并负责催促有关单位对保护区的陆域的废渣、垃圾进行去除;
(四)镇卫生院负责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和自来水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
(五)社区、社区、村委会负责水源地具体保护工作,发现有破坏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镇人民政府;
(六)供水站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水源保护;
(七)镇农技站对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加强管理;
(八)镇林业站负责保护区的水源修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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