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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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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水环境 综合 整治 专项 行动 工作方案
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开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政府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彻底改善我县境内水质,结合我县各流域实际,制定XX县区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开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旅居XX县区〞战略,结合“三边三化〞、“双清〞行动,以保护源头地区水质和改善跨境交界断面水环境为目标,加强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改善全县各流域水质,保持跨境交界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二、工作目标 通过水环境整治,全流域各交界断面水质总体到达水功能区要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考核良好以上。其中与XX县区交界的台口断面水质稳定到达ⅲ类,梓誉断面水质稳定到达ⅱ类,与XX县区交界的里石门水库上游断面、与XX县区交界的夹溪大桥断面、与XX县区交界的冲背断面、与XX县区交界的上东岸断面保持ⅱ类水质以上。其中台口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浓度≤6毫克每升,化学需氧量浓度≤20毫克每升,总磷浓度≤0.2毫克每升,氨氮浓度≤1.0毫克每升;其他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浓度≤4毫克每升,化学需氧量浓度≤15毫克每升,总磷浓度≤0.1毫克每升,氨氮浓度≤0.5毫克每升。 三、工作重点1.开展全县制砂行业整治,确保各流域水体清澈。 2.加强畜禽养殖场治理,促进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水平进一步提高。 3.全面开展存在废水企业执法检查,确保行业整治通过上级考核验收。 4.继续开展清理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对病死动物、河面废弃漂浮物、河岸垃圾、河道障碍物、农村垃圾、农村污水坑臭水沟等进行全面清理。 5.加快根底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确保出水达标率。 四、实施步骤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7月-9月)。抽调相关人员对全县水环境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制订水环境整治行动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全面开展集中综合整治。 1.全面开展制砂行业整治。由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牵头,对砂场进行调查摸底,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工作要求:(1)设立禁止取砂、洗砂、制砂、采石区域。禁止范围为秀美乡村、集镇建设规划区范围;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森林公园和珍贵树林等需要特别保护区域;主要河道两岸边界300米区域内、其它支流20230米内,距离敏感点300米范围内;以及其它不适宜的区域。禁止区内已有取砂、洗砂、制砂、采石企业,原那么上一律关停。(2)标准管理和限期治理现有洗砂、制砂企业。对有证、有照、有设施但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采、制砂场开展限期治理,治理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收回有关证照,责令关闭、关停。对无证、无照、无设施的采、制砂场,在集中整治阶段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一律责令关闭,到达整治要求的,于8月3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乡镇签署同意意见,上报县水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整治办及时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查勘,明确初审意见后,由乡镇负责委托环评机构评估,由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给予标准管理。(3)标准管理公路建设中废渣利用的临时制砂点。废渣利用,自产自用的临时制砂点,要合理选点,废水不得流入溪流,产生的粉尘不得影响居民生活。集中整治期间,县供电部门对采、制沙场先断电,采、制砂场按标准治理后,由县府办牵头,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环保局、工商局、供电局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可以恢复供电。 2.深入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由县农业局牵头,以推进生态养殖、提高畜禽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率为目标,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整治。完成全县年存栏50头以上养猪场排泄物治理工作,完善沼液后续利用,工作要求:(1)设立禁养区、限养区。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秀美乡村及集镇建设规划区范围、旅游风景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距主要河道村庄500米以内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实施搬迁、关闭。(2)限期整改。对现有的规模养殖场,虽有排泄物处理设施,但是污水没有到达零排放或者排放不达标的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治理。(3)对限期内未按要求实施搬迁或限期内整治未达标的养殖场,实行强制关停。 3.大力开展企业污染治理。由县环保局牵头,开展环保公安联合执法“零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以直排废水,通过暗管、裂隙和渗井渗坑偷排废水,严重超标排放等方式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污染饮用水源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工作要求:(1)对未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要限期补办和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2)对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便投入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予以处分,整改后经环保部门同意方可恢复生产。(3)对擅自撤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水超标排放,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立案查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治理,逾期未治理完成的,实施关闭。(4)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设排污口或者暗管的,责令限期撤除,并予以罚款。排污口设置不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5)对存在渗井、渗坑排放,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污水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消除污染,并从严、从重进行处分。(6)对未按规定建立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管理规程及操作运行记录台账,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7)对环保意识淡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 4.加快环保设施建设。台口垃圾渗漏液处理尾水接入污水处理厂;磐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继续开展XX县区污水纳管情况调查,对生活污水还没有纳入XX县区排污管网的农户及居住小区,提出纳管建设方案,分步进行实施。 (二)稳固提高阶段(2023年2023月-2023年月12月)。 1.建立长效机制。稳固提升水环境集中整治成果,健全切实可行的责任考核与鼓励机制,进一步明确水务、国土、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及各相关乡镇在水环境综合整治与管理中的职责,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工作监管。深入开展减排重点工程的执法检查,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和生产企业的执法监管力度。强化全过程监管,依照准入把关、现场监管、监测监控、处分整改的流程,建立健全事前防范、事中查处、事后整改的执法监管体系。 3.提升污水收集率。加快XX县区污水管网改造,特别是做好重点区域、用水大户等污水收集纳管工作;加快云山度假区污水管网建设,加快XX县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工程,建立健全后续管理制度;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陈蕾妍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海明、副县长陈新森、徐妙芳任副组长,县府办、督查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环保局(生态办)、农业局、建设局、工商局、经商局、公安局、安监局、林业局、供电局、财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生态办)。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水环境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开工作由县府办统一协调。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做好矿产资源采制砂场整治,严格审查所有整治对象的采矿许可证、选矿许可证、土地租用等问题;县水务局牵头做好全县河道保洁,河道采制砂场整治,严格控制河道内取砂、洗砂的行为,严防借河道整治的名义违规进行河道内取砂、洗砂,配合做好所有砂场整治;县环保局负责全县所有企业的排查和治理,严肃查处生产用水超标排放行为,配合砂场的限期治理和关闭工作;县农业局牵头做好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县生态办牵头抓好清理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加快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工程进度;县建设局负责抓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重点工程建设;县工商局牵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整治对象,取缔关停砂场和加工点,收回关闭砂场和企业的营业执照;县公安局负责查处阻挠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县安监局负责审查所有整治对象的平安生产条件,对达不到平安生产条件的整治对象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县林业局要对整治对象的林地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县旅游局负责抓好旅游景点的小溪流环境整治和保洁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抓好公路建设中临时制砂点的整治;县供电局配合砂场和企业的整治工作,对关停和关闭砂场及企业予以停电;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做好各自辖区范围内砂场和企业整治工作,做好本乡镇整治维稳工作,妥善处置相关遗留问题。 (三)注重营造气氛。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发布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既要树立正面典型,也要曝光负面问题。进一步发挥县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及相关举报 的作用,及时传递信息,充分听取群众需求,鼓励公众参与整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气氛。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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