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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水利局
关于
开展
打击
水产
养殖业
违法
使用
投入
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
水利局关于开展打击水产养殖业违法使用禁限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xx省农业厅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及大政办发(2023)115号和大政办发(2023)1号文件的通知精神,为了把水产养殖业违法使用禁限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做出成效,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保障水产食品的长期平安,结合我州水产养殖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通过4个月的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水产养殖业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禁限投入品的行为,提升水产品质量平安水平,预防重特大质量平安事故发生,切实做好春节期间水产品质量平安保障工作,建立长期有效的水产食品平安监管制度。
二、工作重点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饲料、渔药、水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饲料、渔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部门,渔业生产重点单位逐一检查登记,发放水产养殖业禁限使用的渔药及饲料添加剂清单。认真做好以下两方面的整治工作:
(一)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渔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及生产企业,加强对水产养殖场自配料的监管,标准渔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产品采购、销售、使用记录档案。
(二)严厉查处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或其它化合物,重点是孔雀石绿、氯霉素、己烯雌酚、硝基呋喃类、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禁限用药物行为。
三、责任落实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和通知要求,进行拉网式排查,抓好整治工作,涉及跨区域、跨行业案件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四、时间安排
根据省农业厅和州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分三个阶段完成各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12月10日—2023年1月10日)
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的饲料、渔药、渔业生产、销售环节的企业、摊、店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宣传发动群众积极提供案件线索,加强调研,收集情况,分析可能存在问题的环节、范围及需要进一步监管的对象。各县(市)于2023年1月15日前将阶段总结报送xx州渔业工作站。
(二)清理整顿阶段(2023年1月11日—3月10日)
各县(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从严查处,对问题单位公开暴光,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县(市)于2023年3月10日前将阶段总结报送xx州渔业工作站。
(三)标准稳固阶段(2023年3月11日—2023年4月10日)
根据前一阶段整治成果,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帮助饲料、渔药、渔业生产、销售环节的企业、摊、店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各县(市)于2023年4月20日前将阶段总结报送xx州渔业工作站。
五、组织保障
xx州水利局成立以水利局副局长周明华为组长,水产科科长宝澄然、渔业站站长赵树海为副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州的专项整治工作,抓好组织、清理、稳固和总结等各项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xx州渔业工作站,孟志荣同志为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负责搜集、报送整治工作信息等日常工作( 及 :2125731)。
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州相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按时上报整治工作信息,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抓实抓好。
内容总结
(1)水利局关于开展打击水产养殖业违法使用禁限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xx省农业厅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及大政办发(2023)115号和大政办发(2023)1号文件的通知精神,为了把水产养殖业违法使用禁限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做出成效,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保障水产食品的长期平安,结合我州水产养殖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