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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政局
提高
农村
低保
救助
水平
工作方案
民政局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工作方案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xx)25号)和xx省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低领发(20xx)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低保制度,提高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实现应保尽保,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的目标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确定此次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的具体目标是:
(一)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从20xx年1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2300元。
(二)实施差额救助。在科学核实家庭收入的根底上,提高月人均救助额,实行分类救助。对“三无〞对象、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本人在差额救助根底上,每人每年增加120元。保障标准减去家庭人均收入后月人均差额救助额低于2023元的,按2023元标准救助。
(三)实现应保尽保。搞好低保对象排查,摸清底数,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居民按户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二、实施的方法步骤
实施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工作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发动部署和人员培训(4月2023日至4月25日)。各级政府建立领导组织,制定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农村低保工作会议,进行发动部署。各县(市)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由市民政局负责,乡镇(街道)和村农村低保工作专管员培训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
第二阶段,调标排查(4月26日至5月25日)。各县(市)区在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制定家庭收入核实方法的根底上,组织开展以户为单位的农村低保对象大排查,摸清底数,以实名制方式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对象名册输入计算机,并逐级统计、汇总、上报。各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普查数据,测算出当地农村低保资金需求量,做好资金筹集工作,于5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排查结果上报市民政局。
第三阶段,审批发证(5月26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区在排查根底上按程序开展低保对象审批工作,确定差额救助标准,发放低保金领取证,并将农村低保对象名册(电子文本)和统计表逐级上报。原农村低保对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在注明调整救助标准和时间后继续使用原证。
第四阶段,发放保障金(7月1日至31日)。从7月1日开始按新确定的差额救助标准发放保障金。原农村低保对象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核定的月救助标准(1-6月份的保障金可先按原标准发放,调整月救助额后增加局部从20xx年1月1日起补发)。新增农村低保对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保障待遇。农村低保资金必须按季度、实行“实名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发放明细,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通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邮政储蓄所发放到户。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建立机制,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民政局长、财政局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局、财政局、农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委办、统计局、扶贫办等为成员的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同时,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增加农村低保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解决工作经费(由编制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乡镇(街道)和村要设立农村低保工作专管员,专门负责农村低保工作,并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解决工作经费问题。
民政部门是具体负责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精心部署,切实履行职能,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全力做好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工作。
(二)调整保障标准,科学核实家庭收入。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要定量与评估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对能够用定量方法核实的,要与财政、统计等部门一起确定出当地的具体计算标准;对不宜定量的,可以采取评估的方法来确定出群众认可的衡量标准。二要立足实际,科学论证。采取入户调查、召开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对农村家庭粮食、蔬菜、林业、养殖业等实际收入逐项进行调查和测算评估,制定农村居民家庭各项收入和费用的计算方法,然后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走访调查,通过与被走访调查对象交流沟通,不断调整各种数据,使各项收入、支出的计算标准更加符合实际。三要以收入核实结果为审批依据,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三)精心部署,切实搞好农村低保对象排查工作。农村低保对象排查是全面掌握我市农村低保对象情况,确定应保尽保对象和资金需求的根底和前提,意义重大。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一定要充分重视,以高度责任感做好低保对象排查工作。一要制定排查实施方案,要具体明确排查的时间安排、人员组成、排查方法和实施要求,要有操作性和可行性。二要提前做好排查培训。各县(市)区要对参加排查人员进行排查知识和有关政策的培训,并印发相关排查工作手册,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保证排查工作的质量。三要充分发挥乡镇和村委会的作用,充分利用乡镇、村委会干部了解情况、熟悉政策的优势,务必保证按时、准确、高质量地完成排查工作。四要在排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排查的结果,制定低保工作方案,测算资金需求,上报本级政府,同时,向市民政局上报农村低保对象排查情况报告。
(四)做好低保金发放准备工作,确保按时发放到位。一要理顺资金拨付渠道。省政府决定在省、市、县三级建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将财政转移支付的农村困难户救济金和预算安排资金划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解决农村低保资金两条线拨付问题。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协调衔接工作,理顺资金拨付渠道,解决资金下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低保资金快速顺利下拨。二要进一步推行农村低保金银行化发放。要采取协议或委托方式通过银行、信用社或邮政储蓄所发放低保金,防止挤占、挪用和贪污冒领问题,方便低保对象领取,提高发放工作效率。三要保证按时发放。各县(市)区一定要保证农村低保金按季度及时发放,不得拖欠。
(五)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农村低保工作标准化管理。农村低保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要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公开;申请、审核、审批结果公开;家庭成员关系搞准确、家庭收入核实准确、当年开支算准确、贫困原因查准确,保证低保工作的质量,使其成为阳光工程。
(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气氛。农村低保工作是一项关系民生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届的参与和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注意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制定宣传方案,通过报纸、播送、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印发工作简报、宣传册和宣传栏等形式,全方位、深层次宣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政策,让广阔农村群众全面准确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及程序,增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七)加强督查指导,注意总结典型经验。为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市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指导组,采取包县(市)区督查指导的方法,对每一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催促检查。各县(市)区也要组成督查指导组,分片包干,及时进行督查和指导。市里要抓一个县(市)区典型,每个县(市)区抓一个乡镇典型。要注意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科学测算农村各行业的显性和隐性收入,摸清规律,在总结出好的经验和做法根底上,以点带面,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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