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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死因监测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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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死因 监测 工作方案
死因监测工作方案 XX县区居民死亡原因监测工作方案 居民死亡报告和死亡原因监测统计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根底性工作,是构建公共卫生系统的根底数据,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死亡资料分析产生的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等健康指标和死因统计信息,是反映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水平和文化开展状况的重要科学指标,是政府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开展规划、卫生政策和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的重要根底。 为标准我区死亡报告和死亡原因登记统计工作,提高死亡报告工作质量,及时准确地发现诊断不明的死亡病例,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1、建立持续、高效的XX县区居民死亡登记报告和死亡原因监测系统。 2、开展死因监测工作,了解XX县区居民病伤死亡水平、主要死因分布及其变化趋势。 3、分析、评价我区居民死亡水平、死亡原因的变化趋势及其影响因素,为政府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开展规划、卫生政策和疾病预防控制对策、评估干预措施的效果、评价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状况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监测工作机构建设 1、成立XX县区死因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全区死因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考核。 组长:郭亦兵区卫生局副局长副组长:罗燕平区卫生局防保科科长 张洁区疾控中心主任 成员:陈宇宁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蒋青区卫生局基层卫生科科长 江家云区疾控中心副主任 周丽区疾控中心慢病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局防保科,负责全区死因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组织实施。局属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辖区死因监测工作。 三、死亡监测报告对象及职责主体 (一)监测报告对象 发生在XX县区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具有XX县区常住户籍的全部居民属于登记和统计对象。无论是否在本地办理暂住证或临时户口的流动人口,属于登记对象不属于统计对象。 (二)监测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监测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监测报告的责任单位。 2、监测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具有职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三、监测内容 以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规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统计凭证;监测内容包括死者的年龄、性别、死亡地点、死亡原因、诊断级别、诊断医院等17项指标。 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由主管医生填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由出证单位直接寄(送)至XX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死亡原因调查表共分两联,由调查医生填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由出证单位直接寄(送)至XX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死因监测报告程序 (一)死亡信息收集 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病症、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反面的调查记录栏内。 (1)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医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按照卫生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附件1)要求,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7日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同时,在每月2023日前将上月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报送XX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做好交接记录。 (2)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对于发生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私营医院等)的死亡个案,由诊治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在每月2023日前将上月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报送XX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做好交接记录。 (3)各级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进行报告。 (4)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婴儿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2、家庭死亡个案 在家中死亡者,由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或承担该地区预防保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如医院地段)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填写死亡原因调查表,同时必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由家属签名,并在每月2023日前将上月填写完整的调查表上报XX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社区卫生效劳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定期向居委会(村委会)或消息灵通人士了解本社区居民死亡情况,补充死亡信息,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填写死亡原因调查表。 3、其他场所发生的正常死亡个案 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属于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死亡者,由救治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进行死因推断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4、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法医鉴定书,卫生部门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法医鉴定书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人口学信息的收集 出生信息的来源。户籍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居民的出生登记工作,是提供出生资料的法定部门;方案生育、妇幼保健部门掌握的出生资料是补充的来源。 人口信息的收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专人负责每年到当地公安部门和/或统计部门获得当年的分地区、分年龄、分性别人口资料,以及分地区、分性别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口数。 每年3月1日前,XX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收集的上年出生个案信息及人口资料上报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 1、归档管理。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原因调查表第一联应由乡或乡级以上医院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以备核实、查询;第二联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国家级档案管理,并按卫生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标准规定长期保存。 2、转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审核后,将非辖区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转往死者户籍地区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上报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数据审核、编码、录入和统计分析 (一)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网络直报资料的审核、分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个工作日上网审核辖区内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报出的死亡病例信息质量(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死因编码等),对有疑问的卡片及时向报告单位查询核对,确认后的卡片参与进行统计汇总,按年进行动态分析。 (二)全部监测报告资料的审核、分析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人对收集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核实,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2023)负责对辖区内收集的上月全部死亡个案进行编码,录入死亡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统计分析。 六、机构与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计生、统计等相关部门,争取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政策及相关工作环境与条件,组织开展死因监测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死亡报告与死因统计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的业务执行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一)区卫生局 1、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所有参加死因监测工作的医疗卫生单位和专业机构贯彻落实本方案,并将死因监测工作列入对所属医疗机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2、管理协调死因监测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协作关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掌握死因监测工作进展情况。 3、利用本区死因监测信息,有方案的制定相关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设立专门岗位,落实死因监测工作,负责本辖区死因监测工作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和质量检查。 2、在每个工作日上网审核辖区内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报出的死亡病例信息质量(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死因编码等),对有疑问的卡片及时向报告单位查询核对,确认后的卡片参与进行统计汇总,按年进行动态分析。 3、按月进行第二级质量复核,对存在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发质量复核通知,组织实施漏报调查。 4、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定期与当地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 5、定期对辖区死因监测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对辖区死因监测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撰写工作通报,及时反映评估结果; 6、对死因进行icd-2023编码,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月完成月报表,于每月15日前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年度分析报告同时上报XX县区卫生局及相关部门。 7、永久妥善保存所有死亡医学证明书,不得损毁或丧失。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1、明确职能部门,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对本单位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原因调查表进行第一级质量审核,对存在问题者及时进行核查。 2、于每月5日前汇总本机构上月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原因调查表报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同时应按照卫生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7日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 3、建立健全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对填报不合格或存在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核实并重新按要求填写上报。 4、基层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和地段医院)同时负责本地区家庭死亡案例的入户调查和漏报死因的调查工作。 七、质量控制 (一)死亡信息核实 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原因调查表进行第一次审核,防止出现漏项和错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各医疗机构上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原因调查表进行再次审核,对工程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标准或存在逻辑错误的,返回医疗机构进行追踪和核实,对于通过核对仍然无法获得准确信息的,要求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二)死亡信息补报 基层卫生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到同级户籍管理、殡葬效劳管理和妇幼部门核对出生、死亡信息。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摘录相关信息,发放补充调查通知单,注明死亡信息来源,并要求辖区相应医疗机构进行补充调查。 (三)监督核查 1、现场督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导,检查死因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提供技术指导的同时及时将督导情况上报区卫生局,在卫生局的组织领导下对疑难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2、错误核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抽查、核对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原因调查表填写质量和编码质量,要求工程填写错误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标准或逻辑错误者的比例不超过5%;icd—2023编码错误的比例不超过5%。 3、漏报核查。区疾病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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