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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新农合
大病
统筹
补偿
工作方案
2023年年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稳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着力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减轻高额费用患者经济负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2023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那么与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策联动〞的根本原那么,进一步稳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通过紧密连接新农合根本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制度,有效削减参合大病患者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二、承办机构与筹资标准
(一)确定承办商业保险公司。2023年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承办力量、医疗管控力量、信息系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均筹资标准、盈利率、承办连续性等因素,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支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本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并与之签订2023年度承办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效期1年。
(二)确定人均筹资标准。2023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25元。
(三)确定盈利率。遵循“保本微利〞原那么,新农合大病保险盈利率执行2%。
三、基金管理
(一)基金用途。大病保险基金依据规定比例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支付大病保险合同商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合理盈利。
(二)基金账户。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设立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大病保险业务须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每季度首月5日前,商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内容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送上季度新农合大病保险理赔状况。
(三)基金拨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商定额(人均筹资标准25元x参合人数),由县财政部门按季度从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商业保险公司收入账户。拨付时间为每季度的第1个月份,每季度拨付额为大病保险合同商定额的1/4。
(四)基金结算。依据以下挨次进行合同年度基金结算。原那么上应在参合年度次年3月份底之前完成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赔付,县财政部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大病保险资金进行年度审计清算,在4月底之前完成大病保险基金盈亏结算。
1.提取盈利。在一个合同年度内,承办商业保险公司首先依据本县大病保险专项基金预算总额×盈利率预算提取盈利局部,提取盈利局部后的专项基金数额作为盈亏结算的基数(利息不计入基数)。
2.结余返还。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款后,如有结余,结余局部于4月底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如有超支,从下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中追加。
3.风险分担。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款后,如消逝亏损,非政策性亏损局部全部由商业保险公司担当;对因政策性调整、突发重大公共卫生大事等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亏损,由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公司按70%、30%比例分担,并在合同中商定。
四、补偿方法与标准
(一)计算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参合年度,参合农夫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与享受新农合根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规定全都。
计算公式: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参合患者住院及特慢病门诊医药费用—不合规费用—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
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可以单次住院计算,也可以屡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累加计算。按病种付费病种住院患者,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实际住院医药费用-患者自付费用。
(二)大病保险不合规费用范围。以下医药费用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不合规费用范围:
1.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预警医院、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2.门、急诊(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3.省新农合报销药品名目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5.单价超过0.5万元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以及支付局部费用的检查、治疗类项目,超过0.5万元以上局部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即:该类项目依据(0.5万元x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6.单价(计价单位:支、瓶、盒)超过1万元的药品,超过1万元以上局部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即:该类药品依据(1万元x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7.单价(最小使用计价单位)超过3万元的医用材料,超过3万元以上局部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即:该类医用材料依据(3万元x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8.临床使用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技术除外)的费用。
9.参合年度累计住院日到达150天,从第151天起发生的医药费用(跨150天与151天的当次住院,依据日均住院费用划分150天之前、之后费用)。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脑瘫康复治疗患者住院除外。
10.同时超出全国医疗效劳价格项目标准(2023年版)与省医疗效劳价格规定的医疗效劳项目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11.超出省医疗效劳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超出标准局部的医疗效劳费用(大病保险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12.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13.他方责任的意外损害、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精神病发作除外)、吸毒、酗酒,戒烟、戒毒、各类非功能性整形与美容、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伤残鉴定、规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缘由产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出国和出境期间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担当的医药费用。
14.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难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患者的医药费用。
(三)起付线。遵循“尽力保障〞原那么,依据新农合基金承受力量,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万元。
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计算(即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困难群体对象范围按省政府或省级民政、扶贫等部门规定执行。持有规定的困难群体证件的参合患者(以持证为准)方可享受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标准。县合管中心应建立困难群体数据库并与新农合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四)分段补偿比例。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费用段设定补偿比例(表1),各费用段补偿额累加得出大病保险总补偿额。
(五)封顶线。2023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
五、报销方式与材料
(一)报销次序。参合患者在办理新农合报销后办理大病保险报销。自行购置商业保险的大病患者,原那么上先办理商业保险报销,再凭发票复印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申请新农合报销及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重复参与根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报销,一律凭发票原件办理其中一种根本医疗保险报销。未享受新农合根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二)报销频次。大病患者可选择以单次住院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也可选择以屡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累计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参合年度内办理第2次及第2次以上大病保险补偿,本着利益最大化原那么,重新累计大病患者前次及本次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段计算大病保险补偿总额,减去前次大病保险已补偿额,得出本次大病保险应补偿额。
(三)报销流程。大病患者单次住院合规可补偿费用到达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即可在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大病保险结报。
(四)报销材料。依据必要与简便原那么,申请大病保险时应供应以下大病保险补偿材料: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涉农资金“一卡通〞存折或银行卡;
3.新农合补偿结算单(加盖结算单位公章);
4.费用清单复印件;
5.出院小结复印件;
6.医疗机构费用发票复印件。
参合患者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所需材料齐全的,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准时办理补偿;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最大限度的便利参合患者办理大病保险补偿。
六、其他管理要求
(一)县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新农合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新农合大病保险理赔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平安,参合患者真正受益。
(二)县合管中心要做好制度连接,完善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合同管理与考核管理,强化对医疗机构、医疗效劳行为和质量的监管,推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严控医药费用过快上涨与不合理增长,支持商业保险公司针对大病患者开发和供应新的健康保险产品。
(三)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力量建设,开展大病保险舆论宣扬和政策解释工作,简化报销材料与报销流程,认真履行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审核及结报,完善优化信息系统及相关支持条件,供应新农合根本医保与大病保险“一站式〞结报效劳。
(四)2023年12月底之前,签订商业保险承办合同。
(五)本方案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头执行,县2023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六)本方案由县卫生计生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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