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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一轮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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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一轮 车辆 非法 超限 超载 治理 工作方案
新一轮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 一、切实加强对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组织领导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职责的重要组成局部,为加强新一轮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x市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x 各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交通工作的县区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认真落实XX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各项措施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XX省新一轮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冀治超领导小组发(202223)2号)提出的各项措施,加大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综合治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得到有效控制。 (一)全面加强源头监管。各县区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开工作调度制度,切实加强对“货源头、人源头、车源头〞的监管力度。 1.加强货运源头的监督与管理。按照XX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方法(冀政办(202223)81号)的规定,各县区在2023月15日前要将本辖区内从事砂、石、铁矿、煤炭、钢材、水泥等生产经营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明确货运源头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货运源头单位要按照XX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方法(冀政办(202223)8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工作,接受货运源头治超人员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问题的发生。 交通、公安、开展改革、监察、法制、财政、工商、质监、安监、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主要通过巡查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对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货运源头单位,经县区政府批准后,2023月20日前派驻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2.加强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23)第9号令),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违法超限超载营运的驾驶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平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3]30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承市政办[202223]52号)的要求,严格落实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扣分记分制度。 3.加强对改装车辆的监督管理。开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制造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催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的技术参数生产、改装、销售汽车,严厉查处非法改装行为。公安、工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车辆改装行为的监管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汽车拼装、改装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把车辆注册登记、检验关,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牌照、不予年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准许进入运输市场。 (二)强化路面联合执法。交通、公安要联合开展路面执法,继续保持依法严管态势。要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联防联控。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组建由路政、运政、交警、治安警组成的治超队伍,在固定治超站和车辆超载严重的路段、省界出入口、市域交界处、重点桥梁和绕行、闯卡、滞留严重的路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被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责令其停止行驶、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局部的货物实施卸载,对车主拒不自行卸载的采取强制卸载措施。对无专用设备不能卸载或卸载后严重影响货物质量、卸载后无法保管的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等不宜就地卸载的货物(如钢材、铁精粉、散装水泥等),要责令车主自行就近卸载,并在执法文书上注明。发现不按规定自行卸载的车辆,可视为新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服从管理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平安和保证及时清理的前提下,可实施就地强制卸载。所卸货物3日内由车主自行运走,超过3日后,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拍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运输不宜卸载或无法卸载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除外)罚款放行。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XX省新一轮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冀治超领导小组发(202223)2号)和XX省交通厅、XX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车辆超限超载路面执法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冀交公字[2023]190号)的有关规定,建立治超工作信息通报制度。自202223年11月1日起,在每月5日前公安、交通部门要将依法查处的我市非法驾驶车货总重超过55吨车辆驾驶员的相关信息抄告给对方,在公安、交通一方进行处理的根底上,接受信息方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驾驶员除罚款以外的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2023个工作日内抄告对方。其他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公安、交通移送的治超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在2023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公安、交通部门。公安、交通部门要在每月2023日前将本部门治超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情况及相关部门处理情况报送市、县区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移送案件处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作为的部门和单位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市、县两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的监督检查,依据XX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方法(冀政办[202223]81号)施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 市纠风办要合理确定监测站点和检查路线,标准检查行为,严肃查处不经过重量检测就进行行政处分的行为,坚决杜绝公路“三乱〞问题的发生。 三、切实保障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承市政办[202223]52号)要求,对拒绝检查、拒绝过磅检测、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塞交通、强行闯关、带头绕行、围攻殴打和威胁恐吓治超人员等行为,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落实蓄意堵车问题的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严防事态恶化升级。 各县区政府要制定严重堵车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道路畅通。 四、做好治超经费保障工作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各县区政府和市财政部门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治超工作经费足额按时到位,确保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顺利进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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