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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零售店特许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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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零售店 特许 合同
食品零售店特许合同 公司(以下称“本部”)与(以下称“加盟店”)本着互相协作和信任的原则,就使用由总部开发和完善成型的公司系统和形象,开发食品零售店事业,以稳定和扩大双方的经营事业,获得利益,特签订本合同。 为使公司食品零售店事业的成功,总部开发了以公司为标志的统一设备、部品、设备、店铺运作形式等统一的特定经营技术系统,通过不断改善和实践,公司商标和服务标志,表示公司的标签、招牌、著作权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性已被消费社会广泛认识,并由此确立了信誉。 加盟店同意总部规定的公司系统的形象设计和企业理念,愿意按照以下各条规定,经营由公司商标表示的食品零售店。总部以此为条件同意给予加盟店这种营业资格。为此,双方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使用的有关文字的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食品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方式、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营运有关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食品零售店。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连锁加盟店: (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经营)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在加盟店的公司店铺中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5.事先未得总部书面承诺,加盟店不得在登记商号中出现公司字样。未经总部同意私自注册了此类商号则须无条件消除。 第六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设在处。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公司店铺。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 4.第二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不适用。 第八条店址的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它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在第七条第2款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第九条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以下称追加建店)时,除以第七条第1款的店铺为对象的本合同外,还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是总部不承认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元。 4.前款加盟金包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所有的具有特定人垢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工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向总部支付本项教育进修所需的一切费用。 4.加盟店开业前后5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开发部官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二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 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周外,总部每周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项目负责人进行经营指导。 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主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营运部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8.加盟店在接受总部指导期间,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 9.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用的店长和职工。 第十二条店铺地理位置的调查 总部要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 第十三条店铺开发的相关事项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修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 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委托总部指定的有此资格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的新建、增建、改建的内外装修装饰等的设计和督查。 3.加盟店同意新建、增建改建、内外装修装饰等改造工程的施工者,由总部从经营建筑设计事务所公正的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中招标决定。 4.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 5.为了通过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者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品、招牌等物品。 6.对加盟店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总部要作仔细研究,并与加盟店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 7.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发票、封口纸、提货袋、标签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者处购买。 8.加盟店同意向“公司商业协同组合”租赁总部开发的售货机,并按规定程序操作。 9.确认本条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四条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前项的各种促销费用,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3.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它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总部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五条协助销售 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推荐进货渠道。 (2)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加盟店同意,与总部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的合同书,缔结长期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进销价格的设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的商品进货,就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如总部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根据瓮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3.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对总部说明理由,征得总部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加盟金 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总部支付加盟金元。 2.加盟金中,元为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费用;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地理条件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 3.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它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十八条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元的保证金。 2.总部可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加盟店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不计息。 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它任何处理。 5.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总部具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可以没收加盟店四分之三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在加盟让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剩余的四分之一的保证金。 6.除前项第三十三条的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除表示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它营业象征一年,总部应归还加盟店全部保证金。 第十九条特许金 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使用公司商标、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总部帮助、指导的价格,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年毛利额10%金额的特许金。 2.前项“年毛利额”为年销售总额减去年进货额的剩余,加上年回扣金的合计金额。回扣金指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回扣金及进货对象支付加盟店的进货回扣金。 “年销售总额”指某月某日至下一某年某月某日期间,加盟店在本合同下进行营业所发生的销售额,包括现金和信用销售(信用销售无论是否已兑付)加上加盟店自家消费的商品零售额(自家消费商品零售额中不包括加盟店被盗商品零售额及腐坏商品、过期商品零售额)的合计金额。 3.根据各年度某月某日决算书及相关簿记凭证计算每年的特许金。 4.总部按每月毛利额10%的金额,于下一个月的某日前向加盟店索要每月的特许金。加盟店最迟至该月末或持现款发到总部指定的场所,或汇入总部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手续费由加盟店负担。 5.按第三十二条计算的年特许金同第四十二条每月支付的特许金的某个月总计数之间出现差额,由当事者双方核清解决。 第二十条广告宣传分担金 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作为公司总体进行的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的实际负担金额。 第二十一条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证金、特许金、广告宣传分担金等债务时,按每超一日加付10%的比例向总部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二十二条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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