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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租赁
合同范本
青岛商铺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人(以下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青岛市,建筑面积平方米,公摊面积平方米,承租面积共平方米,用途(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3.1租金第1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从第年起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依此类推。
3.2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给予乙方7天的宽限期,从第8天开始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3%加收滞纳金。
3.3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元的押金。合同期满或终止,在乙方交清租金、水电费、管理费和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并对有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日内,甲方将向乙方不计息退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甲方将商铺交给乙方后,乙方的装修及修缮,甲方概不负责。如合同届满、乙方中途退租或乙方违约被甲方中止合同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无偿将承租商铺内的装修及固定在墙上的设施完整地移交甲方,不得撤除及毁损。
第五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5.1管理费: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卫生费等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月/平方米。
5.2水电费:水电费由乙方室内实际发生额及公共分摊组成,由乙方缴纳,水表表底数为度,电表底数为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5.3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5.4使用该商铺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在租赁商铺经营活动中,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6.1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6.2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承租的商铺,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6.3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出售商品时,要明码标价,出售商品后,要向消费者提供正式的销售凭证。
6.4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腐烂变质、有损健康的食品,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的商品以及从事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6.5必须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纳税登记,依法纳税。提前停租的,应向原纳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缴清税款等有关手续;
6.6禁止转借、出卖、出租和涂改租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6.7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甲方的指导与管理,执行营业场所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6.8为统一出租商铺形象,乙方如需在承租商铺的门头、外墙或附近设置广告牌、装饰物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承租方应撤除。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
7.1有权对乙方经营场所的消防设备、安全隐患进行检查。
7.2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相关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7.3有权监督乙方是否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及查阅乙方雇员工资发放的凭证,乙方并对提供的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7.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4.1擅自改变商铺的使用性质;
7.4.2擅自转租、转让商铺或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7.4.3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并赔偿违约金元;
7.4.4拖欠雇员工资发放超过15天的。
解除合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租赁期间,承租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对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权利,承担原承租方的义务。
第九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9.1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9.2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商铺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续租
10.1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商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出租方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10.1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通知
13.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快递、传真、当面送交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3.2乙方通讯地址如下:。
13.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