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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合作经营
合同书
项目合作经营合同书
项目合作经营合同书范文1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公司(以下称“该企业”)合作经营有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作经营内容。
第二条:根据出租方和甲方租赁合同第八条本商场可分租或整体转租和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及办公使用。
第三条:甲乙双方合作期限,自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合作期间的精装修由乙方统一安排,及自行出资装修,动用房屋的结构和外部墙面须报甲方征得出租方的同意方可施工。
第四条:合作期间的利益分配:该商铺的所得经营额,包括一楼的精品店,按总额度的交纳给甲方,作为场地经营费用,乙方保证每年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其中第一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乙方只交纳万元人民币,从第二年开始按总经营额度的计算,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剩下部分万元交给甲方。
第五条:其中一层和三层部分由甲方租给银行的商铺为银行的营业部和办公场地,总面积平方米,甲方每年收取的租金与乙方无关,此面积产生的水电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以及其它费用由银行承担,剩余一、二、三层总面积为平方米所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按物业公司的要求立马交纳,因交纳费用不立马所带来的其它纠纷有乙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甲乙双方合作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所经营的项目,但必须做到合法经营,保留甲方的名称及总的商场招牌,营业收入不管涉及多少收入网点甲乙双方共同派人监管,做到相互信任和公正公开透明;在经营期间,乙方与其他商家和股东发生的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及产生的经济纠纷一概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第七条:因甲方原因导致商铺不能继续经营或提前收回商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按照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赔偿。因乙方原因中途退出合作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年不低于万元的场地费用,同时甲方有权取消合作合同。
第八条:此合同没有涉及的内容以后可以甲乙双方进一步协商,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九条: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签字盖章生效,如有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地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项目合作经营合同书范文2
大连松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拓宽企业经营思路,开发市场经济来源,经合作双方协商,付洪彬(甲方)与张建毅(乙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1、合作项目名称:水路货运、船舶代理经营项目。
2、为盘活经营,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注入资金人民币万元,以解决合作项目的流动资金来源。
3、合作期间,甲方全称和企业性质不变,为乙方启动2号合同章。经营项目的确定和审核、预算、决算均由乙方确定、审核,甲方不参与对此产生的后果亦不承担经营风险,由乙方承担全部的后果责任。如产生债务由乙方全部承担,如有对债务人不利的时候,乙方的所有固定资产、帐号存款对其担保,依担保法的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乙方不进行签证,甲方有权其起诉权。
4、合作经营期暂定一年,依据业绩另立。本项目之外的经营项目由甲方监督时方可进行,没经甲方同意,在合作经营期间,乙方无权对甲方的名义进行货款,或为其他贷款、借款提供担保。
5、经营期的相关业务往来的发生须经甲方留合同备档,合法经营即时交纳税金,违者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6、经营利润,依据乙方水路代理经营预测万元乙方经营盈亏的5%,支付甲方管理费。每月某日支工资1元/月,财务元/月,通讯交通费元/年。
7、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执一份,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项目合作经营合同书范文3
甲:乙:丙: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为了规范合伙项目的行为,保护合伙项目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商超巴瑶香猪项目。
第二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万元,以技术股方式出资
2、乙方:出资额为资,占注册资本的3、丙方:出资额为万元,以人民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项目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项目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项目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项目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六条债务承担
1、合伙项目债务由合伙财产偿还。
2、合伙项目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项目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项目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七条执行人的职责
项目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项目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项目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项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项目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项目出资的方案;
8、每月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项目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对合伙项目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八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项目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条项目事务的决定
项目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项目不动产;
2、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项目的经营管理人员;
3、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4、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5、合伙人增加对合伙项目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6、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项目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项目,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一条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某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三条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四条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某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项目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项目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项目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项目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项目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地址:
乙方:(签章)地址:
丙方:(签章)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