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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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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3篇 出租单位:村 承租单位(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某年某月某日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年租金(大写):(每月元/平方) 合计租金(大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写)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规违法活动的。 8、遇政府需要拆迁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立马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镇经营管理、项目管理办公室、镇纪委备案一份。 出租人(章):承租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居民码:居民码: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鉴(公)证机关(章) 镇经管办经办人: 某年某月某日 企业集体合同范本集体合同(2) 本合同由(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全体职工与(以下简称企业)签订。(某年某月某日第届次职代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集体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本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五条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七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第八条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某日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或职工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书面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企业或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某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依法裁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提出裁员方案; (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五)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该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三章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条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职工组织有计划的培训。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仔细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八条企业安排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由企业负担培训经费,并于培训前对职工培训后回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和未达此年限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与受训职工协商签约。 第十九条职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会有权就职业培训有关问题与企业协商。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按第二十六条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企业和工会双方于每年初根据本企业上一年经济效益、同行业同类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居民生活物价指数等因素,召开会议,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量内,协商决定企业年工资水平以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岗职工生活费由企业自主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失业金水平)。 第二十四条本企业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确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条本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企业工资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作调整工资方案说明; (二)企业提出调整工资的方案; (三)将调整工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调整工资方案经审议通过后,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一)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每某月某日为发薪日;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耐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4、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5、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6、病假、事假、旷工的工资支付,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7、医疗期的工资支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法为全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直系供养亲属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因工伤残的职工,按照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第七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立马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第三十四条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三十六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立马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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