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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转让合同范本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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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 转让 合同范本
门面转让合同范本5篇 门面转让合同范本5篇(一) 转让方(甲方): 码: 顶让方(乙方): 码: 房东(丙方): 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门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街(路)号的门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租期按照原租赁协议顺延年,并由乙方与丙方按原合同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租期自动顺延。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月租金为元人民币,甲方剩余租期为月,剩余租金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三、门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四、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五、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元。 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应该按时接收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丙方保证该房屋为其合法所有并有权进行出租等,否则应该赔偿乙方转让费用同等的损失。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丙方按照转让费用标准补偿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门面转让合同范本5篇(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 1.转让门面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已经过该门面所有权人表现同意。 2.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该门面所有权人双方之间原租赁协议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乙方与该门面所有权人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注:甲方保证:乙方能继续享有甲方与该门面所有权人原协商的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价格和方式,并继续拥有承租权利与转让权。) 二、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1.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转让门面租赁期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该门面所有权人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所有。 (注: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新签租赁合同划分。) 三、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1000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详见《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五、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1.转让门面定于某年某月某日正式交接。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2.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照《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该房屋所有权人的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 3.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立马整改、修复,直至符合约定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元/天;超过7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2.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元/天。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甲方):码: 受让方(乙方):码: 某年某月某日 门面转让合同范本5篇(三) 出让方:企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厂(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上海厂房地产出让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标的 甲方遵从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出让上海企业有限公司下属的上海厂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号的房地产,并包括该厂区内的建筑物附属及配套设施。 该出让的房地产权为甲方所有,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杨字( )第号。整个产权占地面积为平方米。房地产权证中为新建厂房已被拆除的3、4、8、10、11、12、13、14、15、18、19、22幢除外,现有实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和在建厂房平方米(共三层,结构已封顶)。(权证是否房地合一) 附属及配套设施包括:电、水、煤气、通讯、排污等用房和设备,同时包括厂区内所有地下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 第二条产权基本情况 乙方受让的上海厂房地产,主要由办公楼(共地面层、地下层,约平方米,建于年)、老厂房(层,约平方米,建于年)、在建厂房(平方米,结构封顶)、以及机房、锅炉房、配电房、工房、堆煤场等组成(具体详见协议附件中的产权平面图),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项目标的。 乙方受让房地产权的实际建筑面积为17375平方米。已完成结构封顶的在建三层厂房平方米。其中,已经完成三层结构封顶的在建厂房,按原规划部门的批准的建筑面积增容到平方米(增至共层)。由乙方另行投资并继续以甲方的名义建设至项目竣工。在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号为沪规建( )号,施工许可证号为号。 第三条转让价格及承担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上海厂全部房地产权的转让价为人民币整(¥万元)。 2.房地产产权买卖的相关税、费等按政府的现行规定各自承担,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承担,房地产评估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如无具体规定的其他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3.配套设施中的水、电、煤气、通讯等,在办理产权转让的同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或重新申请),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厂房交付前的水、电、煤气、通讯等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支付;厂房交付乙方后则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四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确认的产权转让总价,以第一条中所述的建筑总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与产权登记证有差异,则以产权登记证上的实际有效面积为准。(实际有效建筑面积应该除去已经拆除的房子) 产权过户后登记的面积与第一条所述面积发生差异(不包括新厂房),差异部分应按相应的比例予以找补。(新、老厂房,办公楼,附属建设等,按各自在转让总价中所占比例计算找补金额)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期将转让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 帐号: 1.首期付款:自本协议生效起的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转让总价的%,即人民币元整(¥万元)。 2.二期付款:在建厂房建到五层封顶时,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金的%,即人民币元整(¥万元)。 3.三期付款:在双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原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交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正式交易手续。在交易中心出具房地产买卖受理单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即人民币万元整(¥万元)。 4.四期付款:在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发过户后新的房地产证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计人民币万元整(¥万元)。 5.最终付款:本协议签订生效起十个月内,乙方支付最后一笔款,即转让总价的%,计人民币万元整(¥万元),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移交全部厂房、场地及相关设施。 第六条产权交付及产权登记过户 1.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付款后的一周内,向乙方交付在建厂房的有关项目资料复印件,双方另行签订在建项目的交接协议书。 2.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交付相关的全套资料。 3.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交付全部的所有房产。 第七条双方的违约责任 a.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作违约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天以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本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按总转让款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经甲方同意,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项指依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项的差额。 b.甲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交付房产或相关手续的,按逾期时间,分别作违约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天,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产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解除协议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的款项,并按协议总转让价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经乙方同意,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八条其他责任 1.甲方保证转让的上海厂房地产权利没有纠纷,转让前的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发生其他债务纠纷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作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保证受让上述房地产而支付的资金为乙方正当合法所有,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如政策因素等)而不能按本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利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立马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房地产转让款和厂房建设款。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如与房屋买卖合同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及买卖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包括:所转让的上海厂厂区平面图、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双方营业执照、企业结构代码证。 第十一条本协议及附件共页,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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